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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總結及整體政策施行方針提案

 一. 政策層面:

1.  現時本澳戒毒整體政策都是沿用回歸前政府所謂「無毒社區」的大目標,這與許多鄰近國家地區的禁毒政策一脈相承。但在現實環境以及我們走訪了大部份的專業和決策人士均認為在可見的未來并不可能達致「無毒社區」的指標。此外,大部份東亞地區的民眾通常不會將精神藥物與海洛英等麻醉劑等同視為「毒品」。因此,最近引進與「減少供應」和「降低需求」等量齊觀之「降低傷害」概念是適切的時候應受澳門當局重視了。經過十余年辯證,香港最近在2002年,正式采納降低傷害政策,但并不認同西方國家的大麻合法化。

2.  現行澳門在防治藥物濫用方面似乎欠缺了一個全面而完整的政策協調機制。目前情況是各部門在針對毒品問題上各司其事。首先是海關負責堵塞非法藥物進入澳門;保安警察與司警則搜捕境內吸食/販賣毒品人士,但在工作上似無緊密聯系;社會工作局屬下之防治藥物依賴廳統籌戒毒綜合服務及預防工作,以財政資助及技術上監管民間自愿住院戒毒機構,每年度亦推動專業培訓以提高服務水準。衛生局精神科醫院在醫療上提供戒毒支援服務;澳門監獄部份職能為有毒癮的犯人提供戒毒康復服務,但功效尚未明顯;此外社工局亦偶與其他政府部門如司警局、教青局等以及民間社團合作舉辦一些禁毒活動(特別在國際禁毒日期間)。為了令以上政府部門或民間機構更能作長期性和有計劃的緊密合作以及增進彼此溝通,以能更順利打擊跨境走私帶毒和遏止吸毒問題,類似香港的禁毒委員會(ACAN)的組織應盡速設立,以創造出實施「降低供應、需求與傷害」的有利環境,并協調處理日漸復雜之越境吸毒/販毒問題。

二. 治療與康復:

1.  原則上先進國家大多數認為戒毒濫藥治療應包括三個階層(Triage):基層是指一般醫院之普通門診及私家醫生;中層是專為吸毒成癮者而設之住院治療,均以志愿戒毒者為主要服務對象;高層是指成癮日深而無意自動求助或牽涉販毒、打劫、偷竊等罪行,則必須入獄或進入強制戒毒所完成斷癮與身心及社會性康復 [1] ;後者應包括強制性民事限期收容(Compulsory Civil Commitment) [2] 。澳門過去由警方設立之氹仔復原所亦可視為後者例子,但因收容對象包括流浪者及精神病人等,亦無明確治療康復程序,引致效果不佳而被取消;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尚未設立專為上述高危機之深癮犯罪人仕之強制戒毒中心,顯然應盡早彌補此種漏洞;如特區政府當局認為應由監獄署或司法當局負責,則應在普通監房外特設戒毒所,且應具備懲教及身心康復與社會功能(Self-efficacy and vocational preparation)多方并重,包括出院後定期尿液測試與善後輔導等在內。

2.  收容與毒品有關罪犯之澳門監獄在過去三年來已作出不少的改革,一改回歸前監房內貪污腐敗的風氣。目前雖已為吸毒囚犯設立有康復小組,提供輔導服務而屬自愿性參與之項目,但實際參加人數名額十分有限。因此我們建議在監獄內暫時試行 é治療社區(Therapeutic Community) [3] û ,分別教導華藉、葡藉吸毒犯,鼓勵積極主動參與社會心理課程小組以適應出獄後革新生活之要求。又目前隸屬於法務局轄下之社會重返廳,原意協助期滿獲釋之戒毒囚犯,幫助他們重返社會,但實際參與者廖廖可數。是故一切防治濫藥之項目應與社工局屬下防治廳之戒毒復康處成立合作管道,以令所有善後工作更趨完善,而所有統計資料可以綜合處理;包含所有志愿以及強制性戒毒出院人士在內,無論住院治療如何完善,如果戒毒者出院後并無跟進,往往前功盡廢。

3.  至於初犯輕微罪行(例如帶有少量自用之精神藥物)或年青開始前往珠海吸毒者,如獲本澳法官同情,判以罰款了事,則無意中鼓勵當事人繼續用藥,甚至因借錢付罰款,受壓迫而參與販毒活動與高利貸集團。是故凡執行 [普通法(Common Law)] 之國家內均設有感化制度,在港稱為 [1990年法例第298章:罪犯感化條例] 。初由1956年開始生效,其後經過多次修訂,凡初級裁判署審問各項輕微罪犯,尤其對於年輕初犯者,均要求社會福利署感化組指派感化主任(資深社工專業人仕),協助調查被告之家庭社會背景後出庭作證或提出建議,要求法官作有條件釋放被告(conditional discharge) ,交由各地區感化主任安排進入適當院舍(如男、女童院或志愿戒毒中心等),接受再教育或治療康復,為期一至三年不等。期滿完成感化教育後則不留案底,避免終生留下烙印;但若受感化者(Probationer) 在感化令(Probation Order)介滿前再犯案,或違反感化令而中途擅離院舍,則由感化主任向法庭報告,重則加刑,輕則判入懲教署(Correction Service Department) 進行強制戒毒(Compulsory Treatment Centres)治療及善後跟進管教。以2001年為例,共有3052人接受感化,其中約兩千人皆與濫藥行為有關。此種感化制度可彌補上述中層與高層治療之空隙,亦使青少年開始吸毒者獲得即時拯救。澳門當局應研究彌補現行對於所謂 [輕犯或初犯] 之吸毒或藏毒者,於罰款後并無任何跟進補救之漏洞。

4.  雖然獲社工局在專業技術協助和財務資助部份民間戒毒機構,但人事與管理多不穩定,因此應按照統一戒毒服務設施與管理標準,設立機構發牌制度;同時引入戒毒成效評估標準,以機構服務表現與戒毒者康復反應,取代單一的床位占用率要求,如此可杜絕部份住院戒毒者長期占用床位以交待數字的流弊。既使其中有熱心獻身參與機構義工服務,應經過出院重返社會之考驗,方可接受培訓成為朋輩輔導作為後進戒毒者之角色模范。所有員工入職資格,應列明最低專業資格;專業培訓課程及朋輩輔導質量比例應有共同規限和準則,使團隊和專業精神以共同發揮成效,并減少跨業界人員間的予盾。

5.  職業性康復培訓,特別對於女性戒毒康復者,在離院後如何改變生活方式與投入正當行業十分重要。現時澳門部份自愿戒毒機構有為男性康復者提供修車/洗車/運輸/搬運等技能訓練和安排,但甚少為女性作出同樣安排。參考香港經驗,將來可考慮舉辦類似發型/美容/酒樓侍應/零售等訓練,得以加強離院後合法謀生技能。至於已婚婦女戒毒者亦應學習家政與育兒健康;如夫婦過去均有毒癮更需家庭輔導以期同保操守,而避免禍及下一代兒女 [4]

6.  澳門更新互助聯誼會自三年前受社工局資助已開始發展其活動并吸收會員,但步伐緩慢,主要因缺乏專業督導和缺乏與機構轉介會員的機制,以致會務進展未如理想。因此作為唯一的互助組織應透過培訓同輩輔導以推動會員參與社會事工活動(例如反吸毒教育、預防愛滋病活動及降低傷害示范等)。因此建議應設立與各戒毒機構互相轉介的機制,以加強聯系網絡。如會員中有人重蹈覆轍亦可即時轉介再度入院,此外亦應配合機構本身發展,設立互助會的分會使方便會員入會,則會務隨之壯大。另方面,部份干事及會員可吸收是次參與街頭訪問的經驗,以準備將來協助當局推行其他與毒品問題有關的研究調查工作。

7.  最近社工局戒毒復康處已從簡單門診擴展成為一附設有短期住宿設施的完整戒毒綜合服務中心。這所設備完善的中心及其跨專業團隊工作人員的服務形式確實可以發展成為一所能治療鴉片類麻醉品成癮人士及精神藥物濫用者的治療典范,并且最終能夠發展成為本澳及鄰近珠三角區域的教學及示范重點,因此我們建議該綜合服務中心應考慮下列各項目以統籌所有與戒毒有關的工作﹕

a.   具有實際指標的執行程序

b.   需要評估準則(申請服務者之需求與獲取服務之期望)

c.   治療康復成效評估準則

d.   參考民間機構入院/出院資料以協調與評估善後輔導成效

e.   所有戒毒成效評估可依據康復者出院後的操守時間的增減;社會經濟功能的改進以及家庭關系的改善等多方面綜合調查,并非奢望要求一次戒斷便能終身不再沾染任何藥物(包括煙酒在內)。如過去是注射吸毒者,出院後復吸但改用吸煙模式,亦可視為成功,若及時加以輔導或可懸崖勒馬或即時登記再入院。

8. 雖然全澳吸毒人口推算出約3,700余人(包括男性與女性),但跨境拱北吸毒/帶毒或嫖妓之年青濫藥者有增無減,感染HIV及共用針筒注射也有上升趨勢。因此建議社工局可考慮在戒毒綜合服務中心現址或在拱北邊境附近地點設立一座示范性美沙酮服務中心,以維持及脫癮兩種服務模式試行以達致降低傷害之目標。服務指標應包括對濫藥行為之改變(例如由高危的針筒注射轉為低危之打高射炮方式;或由é炒兩三味û改為單純服用美沙酮,即可視為進步。從香港設立美沙酮診所過去二十多年的歷史得出結論,除了能夠吸引7,000多名長期濫用藥物人士每日服用以外,對於那些從事色情行業的性工作女性,可以透過輔導服務協助她們進行身心治療及康復﹔同時亦可藉以降低傳染病及副變病如性病、愛滋病毒及肝炎等擴散。美沙酮治療/維持服用計劃無論在美國、歐洲、香港甚至中國,已被視為最具經濟效益及有效監管公共健康的有效機制,因此澳門引入美沙酮服務絕對是有利而無害的;同時可以對比志愿參與美沙酮診所與其他代用藥如哥羅待因(Chlonodene)、丁炳諾非(Buprenophine) 之人數與效果。

9. 關於宗教性治療其用意雖好,但培養精神或靈性信仰不應是戒毒醫療之唯一目標或手段。鑒於泰國佛寺與星加坡道觀廟宇戒毒均曾風行一時,但其宣傳方式皆倚賴兩三位過來人留寺示范,對中途退出者絕口不提,至於對於病情嚴重或有引發副病變之濫藥者拒不收納。港澳盛行福音戒毒機構用心良苦,其中有國際性教會基金支援之戒毒工作(如St. Stephen’s Society, Daytop Int’l, Teen Challenge etc.)成績均有目共睹。但獨立之小教會創辦戒毒多數不能持久。香港政府積半個世紀經驗於2001年始立法規定現有戒毒機構必須遵守發牌條例,以維持最低水準(如清潔、衛生、防火設施等)。申請牌照亦須說明經濟來源不能完全倚賴社會福利署之救濟失業、傷殘或老邁之綜合援助金;而在醫療方面如機構本身并無專業醫護人員,則必須與現有之公私營醫院掛鉤連結。在此次調查進行期間,澳門亦出現據稱有個人支持之 é一世健康合作社û ,但因管理不善,雖能吸引不少男女戒毒者聚居,但數月後解散不但影響其他志愿機構,亦誤導社會人仕對志愿機構成效有所懷疑。因此建議社會工作局應考慮戒毒發牌制度,以免魚目混珠,防止別有用心之投機者,損害所有志愿機構戒毒工作之聲譽。

 三. 預防與教育:

1. 目前社工局正從多方面向學校及社區推廣預防藥物濫用的教育及宣傳工作,一方面主動對澳門之各中小學校及大專學院提供各類型的預防濫藥課程及講座等教育活動,另一方面亦為社團人員及學校教師提供專業禁毒教育培訓,更與其他政府部門及民間機構合作推行大型之禁毒活動,近年并在北區開設針對小學生之健康生活教育課室,表現出積極的一面。而就上述健康生活教育課程建議應加以擴展,至惠及更多小學生。同時應整合其他預防宣傳內容,將涵蓋面推至不同種類藥物的預防,包括煙草、酒精及新興之派對藥物在內。對於程序評估,澳門可以比香港做得更出色,基於澳門學生人數較少,可嘗試以比較小組方法,跨校選取「試驗小組」和「比較小組」以追蹤評估健康教育推行之成效以突顯在校內教育程序的效果,這種方式比現行所用只對程序實施本身的評估或透過學生本人的感受評語對社會大眾更能有說服力;并引起教育界與社區大眾之共鳴支持此種基層預防。

2. 應鼓勵更多的中上教育機構、從事輔導青少年的志愿機構及家庭服務等機構參與健康生活教育,并逐步推展其范疇至其他多種類藥物濫用或預防因吸毒引致之副病變如乙丙型肝炎、性病或腦神經受損等。現時所采用的「一次過」或「偶發性」活動方式收效未見顯著,應加強推行類似國際獅子總會303區「抗毒錦囊訓練課程」的長期及定期性質的活動才可收遠期效果。此外類似香港禁毒處和社會服務聯會近年推行對邊沿青少年的危機介入模式(crisis intervention)亦應列入考慮。澳門黑沙環青少年發展中心在北區對青少年進行的外展輔導工作,若成績優秀可作其他地區青少年中心的借鏡,同時發展全澳之中層預防大計。至於深層預防應由戒毒機構與更新互助聯誼會連結推薦。

 四. 未來有關濫藥管制和研究計劃的建議:

甲. 社工局防治藥物依賴廳轄下之戒毒綜合服務中心已開始將所有戒毒者進出戒毒中心之資料電腦化,以此資料作基礎之設施可有助發展成為像香港中央檔案室的資料收集系統,從而幫助政府定期發放全澳毒品情況和趨勢,以及解決毒品問題的方向和策略,并鼓勵其他有關機構合作并提供資料。中央資料庫的設立有助政府推行政策,監控藥物濫用的趨勢變化及將來研究調查指示目標。

乙. 更新互助聯誼會會員可運用是次參與本研究對街頭濫藥人士的調查訪問之經驗在有關院校協同合作,定期每兩三年收集資料一次,以作為制訂禁毒政策的參考。至於以學生為對象的調查,問卷內容應與中央檔案室資料項目互相配合和互為補足,以獲取更全面性和統一的資料。例如問卷中若有學生曾到過戒毒機構求助,應追蹤其時間地點,以補救那些未向中央檔案室填報的資料漏洞,使中央系統資料更趨完整。

丙. 雖然國際社會最近對「派對藥物」多番作出研究,但仍未有任何地區能夠設計出有效對策,以應付這些跨文化地域的年青一代高舉以「和平、愛心、團結和尊重」為口號的「狂野文化」。NIDA在美國展開的研究已顯示長期濫用氯胺酮、忘我丸及迷奸水等藥物會引致大腦中央神經系統的實質受損,但在亞洲地區尚未見類似研究。雖然狂野用藥在澳門現仍偏低,但若此時開始著重質性研究可以有助啟發在中國人之社會環境中,如何將年青人的精力循正途發泄而不必依賴藥物以獲致「精神上的顛峰狀態」,此項研究將對全中國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作出重大貢獻。此外以家庭為本的「減少對毒品需求」方向已廣為國際人士關注。而本澳的文化傳統重視家庭倫理,定將有助於推動這方面的行動研究(Action Research) 之成效。

以上代表負責此次研調工作者短期觀察分析所得之結論,謹此條列以期拋磚引玉,尚冀澳門學府與專業同工不吝賜教!



[1] John Strang, “Service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 chap 3, in Ilana Belle Glass (ed), Int’l Handbook of Addiction Behavior, Mackays of Chathan, Kent. U.K. 1991.

[2] L. Porter, A.E. Aril & W. J. Carran, The law & the treatment of drug & alcohol dependent persons, WHO, Geneva 1986.

[3]   Virginia Dept. of Corrections, Substance Abuse Therapeutic Community – A Straight Program for Life, 2001 (Three stages: Start straight in-prison, Step Straight in transition and Stay Straight in the community with peer support groups and relapse prevention.)

[4] 香港戒毒會三十余年個案歷史中發現不少三代上下感染吸毒或濫藥之家庭,現正加緊以家庭為本之輔導工作。

<<澳門濫藥問題概況調查及戒毒康復工作評估研究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