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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藥物濫用者人文及社會經濟特性

第一節  個人特性

(A)      求助趨勢與年齡性別分布

    本節主要透過分析新增及再次求助戒毒個案的數據和年齡組層,以推斷未來尋求戒毒的趨勢;進而分析最初染上毒癮的年齡和首次接觸戒毒機構年齡以作防治政策制訂之參考。

    由于資料來源的限制,要獲取本澳全面數據較為困難。但社會工作局防治藥物依賴廳于199912月回歸以後,已盡力把累積多年的數據整理,在一定程度上已能反映最近數年來的實況。另方面自愿戒毒人士在申請進入院舍戒毒前,均透過政府門診戒毒中心作身體檢查或接受藥物治療以降低濫藥需求。同時,參考香港禁毒處的「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本澳亦開始建立「藥物依賴人口中央統計系統」并開始運作,因此戒毒復康處在2000年及2001年的數據分析極具重要導向作用。

(1)    新增及再次求助之戒毒個案升降趨勢

    根據澳門防治藥物依賴廳戒毒復康處的個案資料分析,由199110月開始至2001年年底,共錄得724個累積求助個案,從19911994年間,首次求助之新增個案一直上升,在1994年達最高峰(118人)。自1995至今,維持向下而平穩的趨勢 [1]

政府戒毒復康處首次/累積求助個案趨勢(1991-2001)

 

    至於再次求助個案之數據,從1991 年開始逐年上升至1998年達58.6% (再次求助人數占總求助人數百分率),顯示在所有求助人數中占六成是再次求助者。而這上升的趨勢一直維持至2000年及2001年的五成以上;反映戒除後復吸之普遍性。

10  再次求助個案增加趨勢(1991-2000)

香港情況︰根據「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2001年公布的數字“199599年間,整體呈報人士數目持續下降,但這趨勢在2000年出現逆轉,2001年被呈報的總人數較2000年微升0.3%;而2001年首次被呈報的人士較2000年也上升2.9﹪。同時,自1997年起,曾被呈報人士的數目一直減少,2001年較2000年下降0.8%。” [2]

    以上數據顯示,香港方面不論在新增個案及再求助個案保持穩定,這或是由于香港60年代已開展戒毒工作,迄今已有接近40余年的歷史。反觀澳門情況,若從求助數字推斷,新增吸毒人士有下降的趨勢,顯示預防工作得到一定的成效。另外新增個案之下降是否歸因于近年精神藥物的流行,而該類青年濫用者多尚未察覺其危害而不求治,便要從該兩方面的數據和趨勢比較,方能作出結論。至於再次求助數字的穩定上升,表示越來越多的重吸人士愿意面對操守失敗後果,再次尋求戒毒機構的幫助。亦由此可見善後跟進和預防重吸之工作極為重要。同時志愿機構可能為保持聲譽,對復吸或再度申請入院人數有時漏報或拖延遲報,反映缺乏對公眾衛生宏觀性之了解。

(2) 整體戒毒者年齡趨勢

    本澳求助年齡之變化趨勢,數據說明在1991-1998年間,最多人吸毒的平均年齡,不論男性或女性是2425 [3] 占整體62%但自19982000年以來30歲或以上之求助個案數字不斷上升,至2001年達75%,這與前述之再次求助個案數字增加的現象互相配合。比較香港方面,被呈報的濫用藥物者平均年齡由32.4僅微升至32.5歲(1995-2001 [4] 。同時在研究108名戒毒康復人士,2001年按年齡分布,其平均值為37.4歲,與整體趨勢符合。綜合上述現象及參考國際研究,首次戒毒人士占最大多數的年齡層是20-34歲(70.5%),顯示在這年齡界別的吸毒者開始厭倦吸毒生涯,而作出尋求戒毒的打算。而且通常會在吸食上癮後之4-5年內采取戒毒行動,說明第三層預防工作中,應鼓勵開始濫藥者及早求治并加強對戒毒出院者之善後跟進、預防復吸并減低長期吸毒之傷害。

(3) 首次濫用藥物的年齡

    研究最初吸食毒品的年齡會給予預防教育工作人員重要的指標,以協助政策執行人士在介定傳播反吸毒訊息的對象以及將毒品禍害的知識編入課程教材時,有極大的幫助。按照澳門回歸前評估(1991-1998)資料,吸毒者以男性占多數,最多人吸毒的年齡不論男性或女性是2425 [5] 。根據澳門2001年禁毒報告,首次吸食毒品之年齡沒有下降的趨勢,反之由1991年的平均年齡17.9歲微升至2001年的25歲左右。香港方面,在2001年首次被呈報的人士中67.6%報稱在1524歲首次濫用藥物。

11  108名戒毒受訪者初用藥物年齡

年齡

N=108    %

16-18

19-21

22-24

25或以上

0      0

5      4.6

6      5.6

97      90   

    上表顯示25歲或以上是大多數吸毒者最初上癮的最脆弱的年齡,但根據濫藥者上癮模式,通常在上癮前2-3年已經沾染了吸毒者次文化,因此預防工作應盡早接觸初吸毒者以降低傷害,否則為時已晚。此外,國際研究學者(Chien1964)亦有研究上癮原因與初用藥物年齡的關系,發現越年輕開始上癮的多為追求感官滿足,愈年長初用藥物的多為麻醉自己,以逃避不愉快的現實。也有研究最初吸毒年齡和日漸沉溺於吸毒的年期長短的關系,但此點不在本研究討論范圍。

(4) 男女吸毒者比例

    由于女性吸毒者數據有限,現時亦缺乏女性戒毒設施,接觸女性吸毒者的途徑十分受限制,因此要取得全面的數據,并不容易。我們只能根據門診戒毒中心求助者數據和被拘捕之男女吸毒犯數字加以推算。而在娛樂場所工作的女性,尤其在外勞中隱藏的女性吸毒個案不易接觸,另方面唯一為女性而設的住院戒毒機構(青年挑戰女村)欠缺完整的紀錄,所以令評估難以全面。根據2001年門診戒毒中心的數字分析,在662呈報個案中男女比例為85%15%;而在法律裁判方面,在20014月至20023月底被拘捕的116名吸毒犯中,男性占81%、女性占19%;另外在對108名戒毒受訪者(包括住院和門診) 中,男性占84%,女性占15.7%。綜合以上三類屬于不同戒毒康復模式或不同的資料來源,或可反映男女吸毒者在20002001年的男女比例約為4.91。而男女比例逐漸拉平之趨勢在香港已經確認,尤其使用新興派對藥物者當中更為明顯。

B)吸毒者出生地

    不少的國際學者致力於研究大城市中少數族裔的吸毒問題,這是由於文化、教育背景及家庭狀況變遷與吸毒問題產生一定之關系。Kaplan and Meyesowitz 1970)研究美國候斯頓一群少數族裔的吸毒問題,發現大城市中的貧民窟聚居了大量海洛英濫用人士。Vaillant1966e)分析因果關系,認為這些少數族裔通常有低貶的身份價值觀及未可知的前景,其次社會經濟的匱乏令年青一代淪為問題青少年。最後便是移民大城市引致甚多的社會適應問題和巨大壓力。這種因需要同化當地文化和適應新環境的壓力便大大增加了吸毒的機會。

    按本澳2001年居住人口出生地統計,在中國大陸出生(47.4%)本澳出生(43.9%)兩者數字愈益接近 [6] 。澳門自1981年的隨後二十年間有超過四萬名循合法或非法的大陸移民涌入,大陸移民的累積數字便昇高了 [7]

    至于吸毒者的出生地從1991至2001年在十年內也有顯著變化。按照前GPTT及社工局戒毒復康處的統計,按1991-1997數據,若以出生地分類,大部份在澳門出生,其次是來自中國。但1997年以後的近數年來求助之新個案均以內地出生者為多,而且有上升之趨勢,從1997年的 40%上升到62% [8]

12  吸毒者出生地比例(1997-2001)

出生地/年份變化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澳門

43

25

37

32

37

中國

40

68

50

58

62

葡萄牙

10

8

0.5

2

0.4

香港

1

0.5

5

0.5

1

其他

7

3

10

10.5

1

    而在108名戒毒受訪者中,約有14.8%透露最初吸食上癮的地方是大陸,本澳的占71.3%,香港占13%

13  108名受訪者中男,女出生地比較

 

男性(N=91)

女性(N=17)

總數

澳門出生

59%

41%

55%

非本澳出生(包括香港)

43%

59%

45%

    上表顯示近年有59%即大多數女性吸毒者為大陸移民,從內地來澳與家人相聚。至于內地染有毒癖的新移民在抵澳後生活各方面遇到的問題,雖然問卷調查無集中研究,但從焦點小組男、女分組討論中得出概括的論點︰新移民會面對 (1)就業問題;(2)家庭與婚姻問題;(3)遭受歧視及缺乏社交支援網絡;(4)子女照顧及教育問題;(5)因經濟困難而犯案︰(6)跨境帶毒等而令政府在社會服務、治安及教育等負擔方面增加。

    澳門在199912月回歸以後,葡萄牙出生居民大部份離去,根據2001年人口普查結果,葡萄牙籍居住人口從1991年(1%),19960.9%)降至20010.4% [9] 。而在吸毒者出生地比例表中,葡萄牙藉占求助總人數只有1-3%。而在對108名戒毒受訪者調查中,葡藉占7.4%,而年齡普遍偏高,平均40-45歲。澳門監獄正在服刑的吸毒犯中,也有監禁十多位前公務員,當中大部份為葡藉,可惜研究人員未能獲得訪問以探究少數族裔之心態。基于政治敏感原因,未能作進一步了解他們所需要之輔導服務。從自愿戒毒受訪的葡藉個案中,得悉他們在適應回歸後的社會現狀,尤其在就業方面十分困難,加上年齡偏高,家庭支援缺乏和社會網絡狹窄的情況下,大部份長期進出戒毒機構,也是無可奈何的事。

(C)  性格/心理特徵

    不少國際文獻和研究都有充份的證據顯示吸毒成癮後個人性格會受到某程度上的侵蝕 (personality impoverishment) 或出現失調 (personality disorder) 。依照Ausubel (1958) 將吸毒者性格表徵描繪為:被動、依賴、逃避現實、藉毒品產生自信和自我有能的幻覺。Zimmering et al (1952) 則認為吸毒者有偏低的自我系統(self-concept) 、 對周圍事物產生恐懼、難以接受挫敗、強烈的自我防衛機制、缺乏上進心、以及遇困難多以幼稚原始的方式發泄其情緒郁結。Savitt (1963) 從人際關系去解釋吸毒者內在不安情緒,如恐懼感、不信任及憤怒等情緒向最親近者如家人發泄;他們難以培養、體驗和維持和別人的親密關系。Gerard and Kornetsky (1954) 透過對吸毒者的測驗,認為他們若處身在陌生或壓力大的環境中,無勇氣去探索社會資源以應付逆境,往往把自己困在狹隘的空間,不肯參與外界活動,以及對周圍事物反應遲鈍和失卻興趣。整體而言,在成長過程中,難以發展一個完整健全的人格。

    另一方面心智失常(Psychopathology) 可以說是吸毒人士普遍存在的特徵,大概有六至七成半的吸毒者一生之中會間竭出現這種心智病態,不論國藉人種都顯示相似的模式 (Ball & Ross, 1991, Malow et al., 1989) 。而根據(Joe et al., 1991; Steer et al., 1992) 所作的研究,認為具有心智失調問題的藥物濫用人士大多數患有抑郁癥。Ball & Ross (1991) 567位男性美沙酮服用者(主要為濫用鴉片類) 作出研究,其結果與本研究對108位戒毒康復人士的問卷調查結果比較如下:

14  國際研究與本澳戒毒康復人士問卷調查比較

 

Ball & Ross (1991)

(N=567)

澳門戒毒受訪者

(N=108)

嚴重抑郁

48.3%

40.8%

嚴重焦慮

51.7%

51.3%

難以控制暴力行為

24.9%

31%

出現自殺念頭

15.3%

25.7%

企圖自殺

8.5%

20%

記憶/集中注意力困難

28%

81.4%*

幻覺

8.6%

55.1%*

因精神問題需要服用醫生處方藥物

N.A.

25.7%

*本澳受訪者多混合濫用海洛英及藍精靈,個人可出現上述多種徵兆。

    上表對本澳戒毒者訪問,只靠本人自述在吸毒後出現精神問題,并無引用一些國際性測驗指標作專業測試。在抑郁、焦慮及難以控制暴力行為等三項十分接近。Nunes et al (1991) 在他近期的研究中建議醫生若使用抗抑郁藥,可能會幫助減少濫藥行為。而另方面本澳受訪者顯示有較高的自殺傾向,則需要進一步用較科學化的深入研究。

15  比較本澳男女戒毒受訪者稱吸毒後曾出現之精神問題

 

男性(n=91)

女性(n=17)

嚴重抑郁

45.1%

41.2%

嚴重焦慮

56%

53%

曾有自殺念頭

19.8%

47.2%

難以控制暴力行為

35.2%

17.6%

因精神問題需要服用醫生處方藥物

24.2%

23.5%

    Rhoads(1983) 研究女性在吸毒引致心理創傷的結論:(I) 女性吸毒者對感情的承受比男性脆弱;(ii) 女性較能接受社會服務安排和依賴社會支援網絡以應付逆境;(iii) 女性較多出現抑郁,而男性在情緒方面較多出現焦慮。根據對108名戒毒者的調查訪問比較男女異同,顯示女性戒毒者曾有自殺傾向者(47.2%)陪多於男性(19.8%);而暴力行為方面則男性(35.2%)倍高於女性(17.6%)。另方面,由焦點小組得出的啟示,女性戒毒者在承受感情創傷方面實在比男性脆弱,從一些戒毒重吸個案顯示,不少的女性復吸歸因感情方面的創傷,亦是導致她們濫用鎮靜劑或其他精神藥物的原因。

    此外,具有反社會性格缺陷的吸毒者較傾向於同時有更多的心理病態、法律裁判、就業及其他社會問題以及較差的戒毒成果(Woody et al.,1985) 。但若有良好輔導員跟進則有較佳的戒毒成效(Gerstley et al., 1989) ,此點亦經香港戒毒會60年代開始之追蹤成果證實(SARDA  Annual Reports: 1963-642001-02; PHSHA Annual Reports:1967-68; 2000-01)

性格/心理特徵與程序設計

    吸毒者性格特徵在長久以來都是富專業性爭議。例如Sutker and Allain(1988) 認為所有關於吸毒者性格特徵(例如反社會行為及沮喪等) 似乎簡化甚至於扭曲有關吸毒者性格心理特徵的理論。也有一些學者如Nathan(1988) 認為應清晰介定吸毒者與非吸毒者的心理性格特徵,從而設計治療康復程序。爭論雖多,有些研究的結論仍可作為我們借鏡。愈來愈多學者試圖去研究設計一套適用於所有藥物濫用的標準指引,Babor, Cooney and Lauerman(1986) 提出的 藥物依賴綜合表徵 (drug dependence Syndrome) [10] 包括對吸毒者以下的描述:

(a) 濫藥次數、用藥量、濫藥方法及濫藥原因等

(b) 吸毒後對心智能力的影響程度

(c) 濫藥行為對個人和周遭環境的負面影響

(d) 脫癮後復吸癥兆的重現速度 [11]

    以上適用於所有濫用鴉片類人士的 個人毒癮嚴重指數 現廣為采用。Craig’s(1982) 認為應致力於研究吸毒/戒毒者他們的典型需要、生活狀況、戒毒動機、留院意向與服務需要的因果關系等,為適應不同需要的戒毒者制訂程序。Steer(1982) 比較門診脫癮和美沙酮維持服用者的心理,他用一套檢視工具(SCL-90-R) ,發現門診脫癮戒毒者較多精神沮喪,而美沙酮維持服用者的人際關系較易受傷害。因此在維持服用程序中,加強社交技巧訓練,而為脫癮者治療他們的抑郁、沮喪等問題會增加他們的戒毒成效。Hall(1984a) 亦有論及吸毒者在戒毒前的焦慮和恐懼心理,因此在脫癮階段幫助他們消除恐懼的特徵;接著針對不同程度的焦慮引入人際溝通技巧、就業技能、問題解決方法等。至於修補性格缺陷方面,Hoffman(1964) 認為偏低的自尊在吸毒者而言十分普遍,Kaplan and Meyerowitz(1970) 因此認為在戒毒程序中提升自尊的訓練課程十分重要。Miller, Sensenig, Stocker, & Campbeel(1973) 研究男女性吸毒者價值取向不同,例如女性較重視人際關系,而男性較重視成就與能力。對人失卻信任是Blumberg et al(1974) 透過心理測驗發現邊緣青少年濫藥者多信任同輩多於家人,因此程序設計應考慮改善已受損之家庭關系。Rotter(1966) 在其研究中結論認為重吸毒品者多將復吸歸因於命運、際遇,因此一些提升責任感的訓練亦應包括在康復課程中。

    此外,Rhoads(1983) 建議為針對女性吸毒者在前述各方面的相異處,在制訂戒毒程序時,應著眼於為女性吸毒者建立一個緊密的支持網絡,訓練她們各種正常社交技巧和生活技能。另外,17名女性受訪者中自稱在童年時期曾遭受性虐待者占17.6%,而根據Finregan et al(1990) 研究指出若女性吸毒者在童年時間曾受性虐待,與她們日後成人階段的生活方式和濫用藥物有很大關系;同時對將來擔當母親角色也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在戒毒康復程序中,育嬰知識技巧和一些疏導情緒抑壓方法都是主要的部份。因此,在設計治療康復程序時,小組和個人輔導應融合在整體程序中,并將親子技巧訓練加入課程之內,此點香港戒毒會女性戒毒中心積累在過去三十余年之經驗證實有效;因此向澳門有關當局建議應參考具戒毒康復輔導經驗的機構(如香港戒毒會)的程序設計,融合在工作人員培訓課程中使用,透過研討工作坊,以完善於實際工作中。知識與實踐的配合,應運用個案、小組工作方法,加強戒毒者在重建生活技巧的體驗。

第二節: 濫用藥物的特性

(A)  濫用藥物的種類

(1)    2001年向社工局戒毒綜合服務中心呈報的所有申請戒毒個案中,占82%以濫用海洛英為主;而濫用其他類毒品,包括K仔,咳藥水及不明確類別藥丸等占大約13% (澳門禁毒報告書2001)

16  使用毒品種類趨勢(1997-2001)

 

顯示吸食海洛英人士,近年來有下降之趨勢。而其他毒品,包括精神藥物則有上升之趨勢。

(2)   另方面,若從司警近年在本澳掃毒情況,或近年濫用藥物種類的趨勢作為參考:

17  近年本澳緝獲毒品種類比較(1999-2001)

毒品種類

數量

1999

2000

2001

海洛英()Heroin(gr)

381

201

69

大麻()Cannabis(gr)

3,367

22,256

1,018

()Christal Meth(gr)

191

250

35

氯安酮()Katamine (gr)

12

525

1621

其他精神藥物類(以安菲他明類興奮劑為主MDAMDMAMeth.)

114

3238

3420

資料來源:毒品罪案調查處(前撲滅及調查販毒統籌科)資料

    根據從毒品罪案調查處訪問獲悉,在澳門地區緝獲之毒品整體數量在1999年與2001年差不多,但鴉片類有下降之趨勢,而且多是吸食者攜帶少量自用,而精神藥物數量則有明顯之上升。精神藥物如忘我Ectasy(MDMA & MDA)K(Katamine)的濫用趨升,不但在本澳地區有此現象,且有鄰近地域(如珠海)因狂野文化(rave culture)之盛行而顯著增加。同時大麻(Cannabis) 緝獲量迅速低降。可能顯示犯罪集團的「操作變調」(modus operandi),以化整為零的方式偷運。

(3)  108名戒毒受訪者戒毒前使用毒品種類

18  濫用藥物種類

藥物種類

(n91) %

(n17) %

總數

(n108) %

海洛英

21 (23)

2 (11.8)

  23 (21.1)

海洛英+藍精靈

55 (60.4)

8 (47)

63 (58.3)

大麻或

海洛英+藍精靈

5 (5.5)

3 (17.6)

8 (7.4)

海洛英或藍精靈

2 (2.1)

1 (5.9)

3 (2.8)

鎮靜劑

3 (3.3)

1 (5.9)

4 (3.7)

大麻

0 (0)

1 (5.9)

1 (0.9)

海洛英+藍精靈或

搖頭丸

5 (5.5)

1 (5.9)

6 (5.6)

    以上顯示在對108名戒毒受訪者在戒毒前吸毒模式有21%只濫用海洛英;混合使用海洛英和藍精靈的最高(58.3%),而男性(60.4%)多於女性的(47%);亦有7.4%戒毒者會間歇使用大麻;另外兼濫用精神藥物的占5.6%。而在對106名作街頭訪問的濫藥者中,占97.7%濫用成癮性麻醉毒品,當中男性受訪者25%自稱兼使用其他非法藥物如K仔,搖頭丸等,女性則有45%稱兼用麻醉藥物和精神藥物;但由於街頭訪問較流於表面和時間短暫,可信性應比戒毒受訪者為低。

(B)  平均每日毒品消費

19  108名戒毒受訪者平均每日毒品消費

每日毒品消費

門診方式

戒毒者

自愿住院方式

戒毒者

入獄前有毒癮者

總數

200元以下

13 (48.1%)

20 (31.3%)

4 (23.5%)

37 (34.3%)

200400

9 (33.3%)

28 (43.8%)

7 (41.2%)

44 (40.7%)

400元以上

5 (18.5%)

16 (25%)

6 (35.3%)

27 (25%)

總數

27(100%)

64(100%)

17(100%)

108 (100%)

中位數

     

230

    依照108名戒毒受訪者提供資料,平均每日毒品消費占40.7%每天花費200400元;其次有34.3%200元以下;亦有25%每天消費400元或以上。每日毒品消費的中位數約為$230。這與進行街頭訪問中所得資料(每日毒品消費中位數:$225)十分接近。此外從焦點小組中得悉,許多吸毒者由於過關方便,會即日進出拱北,在珠海吸毒消費每日平均約$80 (最低$50、最高$150)。至於跨境吸毒的原因,有75%受訪者認為內地容易取得違禁藥物、價錢較便宜;13%認為好處是遭公安拘捕機會較低,以及少量的人士因為家在內地。

(C)  吸食毒品方式與共用針筒情況

1. 吸食毒品方法:

20     108名戒毒受訪者在入院戒毒前    106名街頭濫藥受訪者

吸毒方式

  男 (%)

  女 (%)

  男 (%)

  女 (%)

針筒注射

74 (81.3)

14 (82.4

80  (88%)

 7  (47%)

嗅服(追龍)

11 (12.1)

 15.9

 7  (8%)

 3  (20%)

吸煙(高射炮)

 4 (4.4 )

 0 (0  

/

/

口服

 1 (1.1

 2 (11.8

 1 (1.1%)

 5  (33%)

鼻吸

 1 (1.1)

 0 (0)

/

/

總數

91 (100)

 17 (100)

/

/

    大部份男女性吸食方法以針筒注射為主,占大約八成,其次是嗅服(追龍)方式占12%,至於口服方式,女性戒毒受訪者 (11.8%)及街頭受訪者(33%)都比男性(1.1%)為高,原因可能女性受訪者濫用精神藥物漸多,而精神藥物濫用方式多為口服。另根據戒毒復康處之調查趨勢,呈報人士吸毒方法亦以靜脈注射為主,在1997年以前比例高達80%,近年則保持在較低水平,約占50%。其次較常見之方式為嗅服(追龍)(12%)及口服(10%),并有上升之趨勢。在使用針筒注射的比例方面,戒毒受訪者問卷調查與門診呈報數據在2001年約有25%的差異,顯示近年吸毒模式有正面改變,即有較多吸毒者放棄采用針筒注射方式,改用其他較為安全的方法,可稱采用降低傷害措施之重要起步。

    若分析108名戒毒受訪者,當中有88(81.5%)采用針筒注射方式吸毒,而在針筒注射使用者中有62(71%),稱曾經或現時有共用針筒行為;而在男女方面比例相近 (70.2%71.4%)。而62名共用針筒數字約占全部受訪者57%

2. 共用針筒情況:

21      108名戒毒受訪者

88(靜脈注射)

(n=74)

(n=14)

總數

偶然有共用針筒行為

44 (59.4%)

10 (71.4%)

62%

經常有共用針筒行為

8 (10.8%)

0

9%

占所有靜脈注射者(n=88) 比率

70.2%

71.4%

71%

占所有受訪者(n=108) 比率

57%

58.8%

57%

21a     106名街頭濫藥受訪者

針筒注射方式(n=87)

自備針筒

即打即棄

拆家代為注射

與人共用針筒

中國藉男性(n=76)

21 (79%)

24(31.6%)

1 (1.3%)

30(40%)

中國藉女性(n=7)

1 (14.3%)

1 (14.3%)

0 (0%)

5 (71%)

葡藉男性 (n=4)

4 (100%)

0(0%)

0(0%)

0 (0%)

占總數106比例

25%

24%

9%

33%

    比較街頭濫藥者則顯示在使用針筒的87(82%)中,男性與人共用針筒有40% (比戒毒受訪者的70%為低;而女性則相近(71%)。共用針筒總數占全部106名街頭受訪者比例為33% 比戒毒受訪者的57%為低。原因可能是戒毒受訪者的數字包括 曾經 現時 的行為數字,而街頭受訪者只顯示 現時 行為的數據。

(D) 降低傷害知識與行為

1.     澳門(愛滋病毒HIV)/ 愛滋病感染(AIDS)情況:

22   第四季 (10-12 2002) 統計摘要 [12]

性別

2002(1-12)

1986年起累積至0212

 

HIV

AIDS

HIV

AIDS

9

1

87

18

13

1

174

5

不詳

0

0

1

0

傳染途徑:
共用針筒注射

0

0

13

3

總數

22

2

262

23

    根據澳門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資料,自1986年起至2002年底為止澳門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愛滋病毒)/ 愛滋病感染累積個案共有262宗,其中66.8%為娛樂場所的外籍員工,傳染途徑主要以性接觸為主,占總數77.5%,其次是同性性接觸(8.8%)及共用針筒注射(5.0%)。上表顯示共用針筒者中累積HIV數字為13(當中8名為外籍人士) 。根據訪問公共衛生化驗所負責人所得資料,政府為外籍性工作者每4個月驗血一次,但對於由內地持雙程證來澳賣淫女子,則無法監管。因此,內地來澳從事性工作者中感染HIV數字(包括共用針筒注射者),無法監測追蹤。

2. 預防感染愛滋病知識及進行性行為時采取預防措施的比例數字:

23    108名戒毒受訪者清洗針筒情況

    清洗方法  

   共用針筒男性(n=52)

  共用針筒女性(n=10)

從不清洗

      3 (5.8%)

     0 (0%)

只用清水洗

     43 (83%)

     8 (80%)

用酒精/漂白水洗

      3 (5.8%)

     1 (10%)

24     108 名戒毒受訪者中男性曾嫖妓/女性曾從事性服務工作

男性曾嫖妓/

女性從事性工作

     

     (n=91)

   

     (n=17)

總數

(n=108)

     27 (30%)

     13 (76.5%)

     40 (37%)

   64 (70.3%)

   4 (23.5%)

   68 (63%)

25      68 名戒毒受訪者稱使用安全套情況

曾嫖妓/從事性工作者

     (n=64)

    (n=4)

經常使用

     36 (56.3%)

      4 (100%)

偶然使用

     22 (34.4%)

      0 (0%)

從未用

      6 (9.4%)

      0 (0%)

26      108名戒毒受訪者對感染愛滋病之了解*

(可選多項)

      (n=91)  

(n=17)

知道內地感染愛滋病者當中大部份是因為注射毒品而感染

      46 (50.5%)

     9 (52.9%)

知道可經體液、血液感染

      82 (90.1%)

    14 (82.4%)

知道針筒注射容易傳染

      59 (64.8%)

    13 (76.5%)

知道共用針筒危機最高

      75 (82.4%)

    14 (82.4%)

并無任何認識

    5 (5.5%)

     1 (5.9%)

*知識來自一些戒毒機構定期健康講座、電視(港方的宣傳短片) 、報章等。

    從以上資料分析得出結論,受訪者中占七成以上對感染愛滋病途徑有一定程度之了解,但在采取預防措施在行為上卻未能果斷,例如在清洗針筒的方法中,因癮發而只用清水沖洗的占大多數(83%、女80%);另外:在使用安全套措施中,只有一半有嫖妓行為的男性經常使用安全套。因此在設計社教課程上,對於如何能提高預防措施的使用比例,都是程序設計者應重視考慮。另方面,嫖妓行為與吸毒有程度上之關系,因此若因宗教信仰或討論時為免除尷尬而避免討論此部份,都非面對現實的辦法。

(E)  初用毒品年齡及上癮原因

(1)   吸毒的平均年齡:本澳求助年齡之變化趨勢,數據說明在1991-1998年間,最多人吸毒的平均年齡,不論男性或女性是2425 [13] 占整體62%但自19982000年以來30歲或以上之求助個案數字不斷上升,至2001年達75%

(2)   首次吸食毒品之年齡:根據澳門2001年禁毒報告,首次吸食毒品之年齡沒有下降的趨勢,反之由1991年的平均年齡17.9歲微升至2001年的25歲左右。香港方面,在2001年首次被呈報的人士中67.6%報稱在1524歲首次濫用藥物。

(3)   最初吸毒上癮原因:

27     108名戒毒受訪者之最初吸毒上癮原因

(N=91)

(N=17)

1 受同輩朋黨影響  39.6     

1受男友影響及好奇心     35.3

2 滿足好奇心    26.4%

2減輕低落情緒          23.6

3 減少苦悶壓力  17.6

3受同輩朋黨影響        18

4 尋求剌激快感  10

 

    根據國際戒毒學者(Anglin ,Hser, and McGlothlin,1987)500名美國加洲美沙酮服用男女的研究,發現(1)女性吸毒者最初上癮原因多由於男伴/配偶的引誘;(2)男性吸毒者則受朋輩的影響最多。而本研究(上表) 有相近的結論,男性戒毒者最初上癮因好奇心和受同輩朋黨影響最多數(39.6%);而女性方面,由焦點小組中了解女性戒毒者多數有吸毒的男朋友或配偶(35.3%),在好奇心驅使或男朋友引誘的情況下,嘗試第一啖毒品。女性個案中不少自稱受男朋友運用毒品操控作為賺錢工具。

 (F)  戒毒經驗

28    108名受訪者過去戒毒情況

n=108

1-2(%)

3-5次(﹪)

5次或以上(﹪)

門診

20.4

14.8

11.2

氹仔復原所(1990年前)

12.1

4.7

0

青年挑戰

27.8

8.3

0.9

新生命團契

23.1

6.5

0

戒毒康復協會

13

1.8

0

圣士提反

14.8

4.6

2.8

耶穌家庭

10.2

0.9

0

醫院

4.6

0

0

內地(強制及自愿)

33.5

10.3

0.9

總數

71%

22%

7%

    上表顯示受訪者曾接受兩次戒毒最多(71%),當中自愿住院戒毒模式以青年挑戰(27.8%)和新生命團契(23.1%)比例最高;次之為自愿門診戒毒占20.4% ;再次之為前氹仔復原所(12.1%),繼1990年復原所撤銷後,所有被拘捕之有毒癮犯人均送往澳門監獄服刑。而曾戒毒3次至5次的有22%,門診戒毒最高,占14.8%,其次有自愿住院戒毒(青年挑戰8.3%),再次之為新生命團契。耶穌家庭已於年前關閉,而圣士提反因服務方針改變,收容對象非只限吸毒者,有街頭流浪者,因此數字上難以比較。若從戒毒模式比較,除了戒毒康復協會(前東方支部)外,其他如青年挑戰、新生命團契均為福音戒毒方式,門診則采用非宗教的社會工作特質作為基礎,因此在吸納普羅的吸毒者較容易,這傾向顯示在有3-5次戒毒經驗者中的以申請門診的居多。這在制訂短期和長期戒毒模式和課程設計方面應作為參考。

(G)  重吸原因與重返社會困難

    濫用海洛英的戒毒康復者,重吸(復吸)情況在重返社會的道路上會多次反覆出現,甚難避免(Newman,1983)。而復吸成癮後,由于對毒品容忍量增加,毒癮指數嚴重度亦會增加,要回頭相應困難。檢視對108名戒毒康復人士重吸原因分個人和環境的影響。

29    108名戒毒受訪者重吸原因

     個人因素

(n=91)

(n=17)

總數

1.未能解除心癮,身癮(為了避免因沒有服食

  藥物而感到不適)

42.9

35.3

78.2

2.減低苦悶,低落情緒,逃避現實

41.8

58.2

100

 

     環境因素

(n=91)

(n=17)

1.受吸毒朋友或販毒者影響

2.失業,撈偏門

3.家庭關系惡劣

4.未完成戒毒康復程序(或提前出院)

33

30.8

23.1

6.6

29.4

29.4

17.6

17.6

備注:當詢問受訪者重吸原因時,可選取最主要兩項作答

    受訪者當中,男性在個人方面因為對毒品有很強烈的心理依賴(42.9%)及解悶(41.8%)為主要重吸原因;女性則用毒品以減少若悶低落情緒(58.2%)為主。至於外界環境的影響,則男,女因為失業及受吸毒朋友影響為主要復吸因素。至於戒毒後缺乏支援網絡及未為家人接受亦是導致重吸之次要因素。

    此外,亦有詢問關於戒毒康復後與非吸毒朋友或操守良好的過來人接觸體驗,發現有超過一半(66%)受訪者於完成戒毒後并無這些朋友或從未接觸過這些朋友。這顯示為戒毒康復人士而設之自助互助組織(現為更新互助聯誼會)未能完全有效發揮功能,以成功吸納那些已完成門診或住院戒毒之康復人士,因此在善後服務體系方面應設立一些吸納此類康復人士的機制。另方面完成戒毒治療之有毒癮犯人,缺乏善後輔導跟進和自助互助網絡的支援,亦是重吸數字未能改善的重要因素。

(H)  用藥模式與治療的關系

    Crawford et al (1983)研究吸毒者的濫用毒品嚴重程度,發現吸毒者的用藥模式(例如每日三次或每周三次)、吸毒方式以及吸毒歷史等是很個人化。對於那些在上癮後短期內強迫使他們介入康復程序是不容易成功的。因此對吸毒者的用藥密度(嚴重指數)加以評估再配合動機激發進入治療康復程序,成功戒除的機會較高。例如在住院戒毒前運用一些舒緩斷癮癥狀的藥物把毒癮嚴重程度減輕,會令住院時間加長,提升留院率。Flaherty et al (1984)認為戒毒程序應當針對濫用多種藥物模式。 Wille(1983)在研究40名操守良好的戒毒者,90%受訪者承認即使沒有復吸海洛英,亦有增加酗酒,吸食大麻,安非他命及使用鎮靜劑等濫藥行為。而經過8年,這種濫用多元藥物的行為才停止或減少。因此結論認為濫用多種藥物的行為是操守過程的一個階段。所以戒毒程序亦應著重於解除多種藥物濫用的行為模式,并非單一性針對海洛英的濫用。有效的治療應以改變吸毒者的生活方式(全人康復Whole person recovery)為長遠目標,而改變其吸食方式則可即時降低傷害(參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於2003年即將出版之 [降低濫藥傷害手冊] 對於社工及前線同工了解應有幫助,例如由[注射]改為[嗅服(追龍)] 使有效避免感染因血液傳播之病毒。

第三節: 社會經濟特性

(A)  婚姻狀況與家庭關系

    從趨勢分析,1991-1997年以來,求助者均以單身為主,達60.3%,但1998年已婚個案已由1991年的19%升至46%;而1999年至2000年情況有所緩和;至2001年已婚(42%)稍超越單身(40%)。若把離婚/分居數字包括在內,則已婚及離婚的情況皆有上升的趨勢。

30    108名戒毒受訪者婚姻狀況

 

N=108     %

已婚,與配偶子女在澳同住

20      (18.5)

己婚,不與配偶子女同住

2      (1.9%)

己婚,配偶子女在內地

3      (5.6%)

分居/離婚

19     (17.6%)

喪偶

1      (0.9%)

同居

10      (9.2%)

    在對戒毒康復人士調查結果,108人當中離婚/分居高達17.6%(65位已婚人士中占35%)。根據門診統計,戒毒人士的離婚率則由1997年的2%升至2001年的11%,比本澳整體的分居/離婚率(1.6%)高近10倍。

    Bucky(1973)認為吸毒問題會令婚姻生活中的兩性關系、以及家庭生活的質素惡化,因而導致較常人為高的離婚率,以及惡劣的家庭關系 ¾研究中與家人關系非常惡劣占15%;惡劣占32%。而離婚後果導致單親家庭倍增,間接加重政府在房屋安排,經濟援助和其他社會支援服務的負擔。

(B)   吸毒人口區域分布與人口遷移

    Ball and Bates (1970)的研究指出雖然并無證據顯示吸毒和人口遷移有明顯相關,但上一代遷移外地與下一代吸毒趨勢有顯著的關系。作者認為一些新移民家庭的孩子在融入當地文化過程中,多數不肯認同父母的傳統價值,反會致力於吸納當地同輩朋黨的文化價值。另方面由於父母花費很大精力時間去適應新環境,以致疏忽管教子女。這正說明了北區(花地瑪堂區)近年現象。根據圣公會黑沙環青年發展中心在2000年對北區青少年的一項調查,發現不少青年來自單親或不完整結構的家庭 [14]

    近十年來新移民來澳的數字穩步上升,多聚居於與珠海拱北口岸相接連的北區(花地瑪堂區) 2001年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居住人口按堂區的分布以花地瑪堂區的人數最多,為180,499人,占總體居住人口41.5%;其次是與花地瑪堂區南面接連的圣安多尼堂區,占23.9%。而另方面鄰近如望廈及北區內黑沙環、佑漢及新填海區早期為工業區,近年工業北移以後,許多空置的工廠大廈,成為一些無業、無家的吸毒者藏身地。根據我們對106名街頭濫藥者的訪問,當中的73%在北區流連或家在北區,同時年齡層較高,40歲或以上的占六成多。

31    106名街頭訪問之各區受訪者居住地域比較

花地瑪堂區(北區)

78      (73.6%)

其他堂區(包括離島)

28      (26.4%)

32      年齡分布

(N=106)

40歲或以下

40歲或以上

花地瑪堂區(N=69)

37.7%.

62.3%

其他堂區(N=37)

46%

54%

    Ball and Bates(1970)總結吸毒者普遍遷移率較正常人口遷移為低,原因是受失業,社會經濟層屬的限制。另方面北區最接近拱北關口,吸毒者不論探視家人或跨境吸毒都往返方便。而年齡較輕者,由於職業方面尤其從事娛樂場所或服務性行業(如理發),其流動性較大。根據街頭訪問數字,與花地瑪堂區南面接連的圣安多尼堂區(十月初五街)一帶的理發店,訪問員亦曾接觸有十數名較年青的海洛英濫用人士。由於圣安多尼堂區和望德堂區在地域上較接近北區,同時年齡組層較北區為低,因此這兩個區主要有失業問題、經濟及青少年問題較明顯。加上夜間消費場所林立,隱藏了成為年輕一代濫藥溫床的危機。至于離島方面,根據2001年人口普查總結果,氹仔的居住人口升幅顯著,與1991年人口普查比較,較十年前增加了4.8倍,而占總居住人口的比例則增加了7.6個百分點 [15] 。由社工局戒毒復康處社工反映,氹仔近年青少年問題因新移入家庭增加而開始受人注目,也隱伏了青少年及在學學生濫用藥物的危機。

    綜合以上分析,吸毒者人口中,大陸移民的比例愈來愈高,而吸毒者大部份聚居在花地瑪堂區(北區)。這種與本澳其余區域形成楚河漢界的情況,令吸毒者更難於沖破特殊的小圈子和吸毒次文化,致令融入社會的過程產生更多障礙。在焦點小組中,大部份男性戒毒者認為他們尋求工作機會和活動范圍極受限制,要改變生活方式,就要在心理上和生活層面突破這個框框。

    “Jorquez (1984) noted that in the process of becoming abstinent, addicts must extract themselves from the addict sub-culture, and then find a means of accommodating to the larger, non-addict society.” 

(C)  教育程度

(1) 比較吸毒者與非吸毒者教育程度:

33     吸毒者與非吸毒者比較(2001)

30-40歲年齡層

街頭訪問(N=106)

(N=108)戒毒人士

全澳居住人口學歷分布 [16]

小學

65%

63%

44.7%

中學

29%

35.2%

37.9%

大專

0%

0.9%

7.4%

從未入學

5.8%

0.9%

9.9%

    上表顯示,戒毒者按教育水平分析,小學程度比例較高;同時在澳門整體人口學歷分布方面小學程度低於一半,但吸毒/戒毒者則超過六成以上為未完成或已完成小學教育。

(2) 比較自愿戒毒者和有毒癮犯人教育程度:

34     男性自愿戒毒者和有毒癮犯比較

 

自愿戒毒者(N=91)

强有毒癮犯人(N=17)

小學

60.2%

76.5%

中學

38.2%

23.3%

    上表顯示吸毒罪犯的教育程度普遍比自愿戒毒者為低;有毒癮犯人具中學程度只占23%,而小學程度占較高百分率(76.5%);比較自愿戒毒者小學的占60.2%,中學程度則稍高占38.2%。但吸毒者教育程度高低與犯罪率之相關指數并不顯著,可能因為有毒癮犯人受訪者數字(17) 代表性不足,與自愿戒毒受訪者(91)有太大的差距。但教育程度之高低可能與就業機會相關,仍要深入研究才能下定論。

(3) 男、女吸毒者學歷比較:

35    108名受訪者男女教育程度   106名街頭濫藥受訪者

 

小學

6470.3%

423.5%

70%

36.4%

中學

2628.6%

1270.6%

24%

54.6%

    按照對108名戒毒康復者以及對106名街頭濫藥者訪問結果,顯示在受訪者當中女性比男性戒毒者學歷較高,而女性受訪者平均年齡較男性為輕(3238.9)。這是否與近年女性新移民增加,以及她們年齡較輕,或已完成初中教育的因素有關,就要待更深入的研究才可下定論。

(D)  社會經濟狀況與就業

(1) 吸毒問題家庭與社會結構階層的關系:

    在六十年代普遍人們認為吸毒者均來自社會低層地位的家庭,或源自經濟極其匱乏的群體。美國研究學者Winick (1965) 將鴉片類濫用者的濫藥行為歸因於生長在社會地位低下的家庭,因此導致不信賴、負面悲觀和自我放棄等情緒充斥於低階層社會中,并從許多違反法紀的行為上顯現出來。Kaplan and Meyerowitz (1970) 也在研究中發現吸毒者組屬(56%)比非吸毒者組屬(21%)較多來自低下社會階層。但隨時代進展,Kleinman(1978) 發現有吸毒成員的家庭其社會地位只在吸毒者初用毒品時有相關因果,而且只適用於本土出生人士。對於外來之新移民,則由於他們受新環境影響較大,於是他們的吸毒問題和來自那一類的家庭便無顯著關系了。到了本世紀,吸毒者已分布於各個不同比例的社會結構層。Beckett and Lodge (1971) Lukoff et al (1972) 發現吸毒問題亦發生在許多白領階層或中產家庭當中。Bewley and Ben-Arie(1968); Ball (1970) 注意到大多數有吸毒成員的家庭會從本來屬於較高社會階層終於下滑至低層的社會階梯,這似乎是藥物濫用的後果而非起因了。

(2)    吸毒者就業情況與職業類別:

    根據研究108名戒毒人仕在就業情況的資料及戒毒門診中心2002年分析之就業及失業數據比較如下表︰

36     澳門吸毒者就業及失業數據比較

 

本研究調查數據

N =108    %

戒毒門診數據

(2002)

全職

兼職

失業

偏門

其他(主婦、退休)

21      19.4%

20      18.5%

27      25%

31      28.7%

9        8.4%

30% 就業

68% 失業

    上表在失業一項兩種數據(研究樣本25%,門診68%)有很大差距,原因是:研究調查問及戒毒者在入院戒毒前兩、三年內之就業模式,當時就業市場有較低之失業率,而2002年普遍失業率偏高。此外,如將研究樣本在失業(25%)、偏門(28.7%)及其他(包括退休、料理家務者等無業人士(8.4%)的總和為62.1%,則與門診2002的數據差距縮窄;至於就業百分率若將研究樣本在全職(19.4%)和兼職(18.5%)相加則為37.9%,則與門診估計30%相若。

    至於就業的吸毒者職業類別,按照本研究對108名戒毒受訪者以及106名街頭濫藥者訪問所得資料,比較如下:

37   戒毒康復者及街頭濫藥者所從事行業之比較

職業種類

戒毒受訪者

(n=108)

街頭濫藥者

(n=106)

失業

27.6%

49.6%

全職/兼職:建造/裝修/水電維修服務

30.8%

18%

    飲食

11%

11.4%

    運輸、清潔什務

6.6%

9%

偏門(包括娛樂場所、賭博場所等)

24%

12%

    上表內職業類別,除了部份從事建筑地盤、裝修工程、水電維修服務或飲食具有一些基本工作技能外,大部份吸毒者都是非技術勞工。這些行業的每月收入中位數為3191澳門幣,比對本澳就業人口的主要工作每月收入中位數5,110澳門幣 [17] 約低2000澳門幣。加上由於吸毒引致的曠工失更、被辭退等現象亦是普遍令吸毒者家庭收入偏低的原因。根據Kaplan and Meyerowitz (1970) 的研究發現56%吸毒者(比對21%非吸毒者) 跌入半技術或非技術工人的范疇內。再者吸毒者通常有偏低的事業野心和事業成就,以及備受限制的職業培訓機會,加上年齡、偏低的教育程度和狹窄的社會網絡,都會令他們最終撥歸藍領和非技術勞工的領域內(Mayor’s report, 1971)。承認從事偏門活動的本澳受訪者約有兩成,年齡較大,多數混在賭場內索取賞金(俗稱賭場扒仔) ,而較年輕者會以倚賴妓女為生(俗稱馬夫) ;其他亦多與賭博及色情事業有關。此外吸毒者由於本質上不善於計劃將來以及他們的尋求即時滿足的特質,令他們只能從事一些日薪或散工的工作,影響工作的穩定性,因此家庭難有穩定的收入了。

(3)    失業與申領經濟援助情況:

    吸毒人口之失業率比整體人口失業率為高已是社會上不爭事實。按照門診戒毒中心在2001年的統計,大部份濫用藥物人士,超過68%為失業人士。而全澳失業率於2001年第四季估計為1.46萬人;失業率為 6.5% (其中男性失業率為8.0%,女性為4.8%);另就業不足率3.7%。按歲組分析,男、女性均在2534歲這一歲組錄得最高的勞動力參與率 [18]

38   108戒毒受訪者過去2-3年男女就業模式比較

就業模式

(n=91)

(n=17)

總數(n=108)

就業

22 (24.2%)

8 (47.1%)

30 (27.7%)

失業(包括參加職業培訓)

39 (43%)

6 (35.3%)

45 (42%)

退休/殘疾

8 (10.8%)

0 (0%)

8 (7.4%)

長期靠救濟金

3 (3.3%)

3 (17.6%)

6 (5.6%)

其他

3 (3.3%)

0 (0%)

3 (2.8%)

    比較男女就業與失業情況,女性戒毒者的就業率普遍比男性戒毒受訪者為高,相應失業率比男性為低。這與全澳男女性按就業/失業率比例或趨勢相吻合,只是在失業的幅度上,吸毒人士就大得多了(68%6.5%)。女性戒毒者或因教育程度較男性的為高(初中對比小學程度) ;適合女性的工種較多(例如制造業女工、酒樓知客、餐廳待應或其他娛樂場所什工等) ,以及年齡一般較輕等因素會導致上述結果。

    根據各戒毒機構及戒毒復康處門診中心輔導工作員資料,除了那些退休/傷殘或有年幼小孩家庭需要領取長期援助金外,大多數戒毒人仕會因失業而需要申領短期社會福利援助,特別在完成戒毒治療初期。即使在獲得兼職/散工工作,仍會因為開工不足而繼續申領。至於援助金額方面,現時申請人在不同情況下,分經濟援助每月$1300(單身人士)及就讀職業培訓課程每月$1800(失業者)。前者會因應家庭人數而有所增加,後者多為在業年齡而未有工作者提供培訓,占較少數。由於門診中心統籌所有社會支援服務,包括那些民間戒毒機構離院者,中心2001年共跟進45-50名申領經濟援助戒毒人士,共發放予戒毒個案總援助金額為:$71 [19] 若以直接求助之吸毒人口來計算,接受經濟援助的比例占6.8%,當中多數為門診戒毒者。

    至於其他支援服務如托兒及其他服務援助金,由戒毒復康處社工轉介至其他社會服務機構/政府部門的個案,約占門診個案的5%。當中包括托兒服務或其他家庭支援服務,均為免費服務,且數量不多。主要因為門診個案多為單身或已與家庭破裂。另方面根據本研究對108名戒毒人仕的問卷調查,甚少已婚人仕使用家庭輔導服務。因此應將此項服務廣為宣傳,使減少下一代因父或母吸毒而受不良影響,至於其他如房屋租金援助及婚姻輔導服務等,轉介數字很低。

(4) 就業與重投社會關系:

    許多學者從研究得出以下的結論:戒毒者能否成功操守與能否成功就業有莫大關系;就業與以後犯案情況有很強的聯系;就業情況與治療參與率(retention in treatment)成正比;綜合來說戒毒後成功就業是達致全面性康復的重要元素,最低限度在康復出院初期這是十分真確。而就業與否取決於個人的內因(例如本人價值觀、信心、動機、個人選擇及工作技能等),以及外因(例如就業機會、源自何種社群及擁有的社會資源等)。即使經過克服初期阻礙而獲取一份職業以後,能否適應工作環境視乎能否作出所謂 「文化轉移(cultural transition) (Coombs et al, 1976) 。意思指康復者能否放棄吸毒者次文化轉而對新工作環境作出社會心理適應,同時亦間接增強了支持網絡。成功適應的康復者無論在生活方式、社會聯系等與非吸毒者十分接近。因此吸毒時間較短、吸毒次文化侵蝕愈淺的康復者他們的文化轉移過程較容易。進行職業輔導非只限於為他們尋找一份職業,而是除了協助他們克服上述心理社會適應問題以外,應訓練他們在人際溝通、問題解決方法、態度及信念和其他生存技巧等會加強他們的潛移默化的能力。

    透過焦點小組討論提到就業與戒毒成效的關系,大部份受訪都有以下的心聲:

    受歧視情況嚴重,找正當工作困難。正常人與我們劃清界線,根本不肯給予一些機會。重投社會,談何容易!我們多在夜場、賭場或夜總會、Karaoke找生活、或偷搶維生。

    社會人士歧視吸毒/戒毒者較明顯,由於澳門地域較細,過去經歷容易為人所知,吸毒者和非吸毒者就像楚河漢界,難以打破隔閡,這是重投社會一大障礙

    海洛英與濫用多元化毒品或精神藥物濫用者,分成兩個次文化或生活圈子。精神藥物濫用者年齡較輕,從事娛樂事業(或色情行業)者較多。就業培訓和康復應因應年齡和生活方式設計。

    很少學者致力研究如何改善吸毒者的就業問題,大概這與當時的人力市場有很大關系,而勞動市場亦非決策者所能控制。TOPS,Harlow and Anglin (1984) 研究美沙酮計劃對改善就業的影響。研究顯示維持服用美沙酮人士,在服藥期間,就業率有所提升,而在參加治療後兩年內就業率更提升了29.3%,這種現象反映香港戒毒會早在70年代初開創為入院前 美沙酮穩定計劃,可以考慮在入院戒毒前即開始飲用,使等候床位者降低犯罪與流失率的可能性 [20] ,同時在善後輔導服務階段對那些不慎而重吸者亦起到正面的過度性或懸崖勒馬作用。此外誠如焦點小組參加者所言,戒毒者尤其在出院初期,與常規社會甚有隔閡,因此在職業培訓以外,較實際的方式或為吸毒歷史較長(hard core case)的戒毒者設立集體創業的機會,例如組織戒毒者勞動人力(rehabilitees’ workforce) 和提供疪護工場設備(workshop),接受外判工作如清潔、維修、零售等小生意,以助其自力更生 [21]

(E) 毒品罪行與監禁

    因吸毒而犯案被捕是吸毒行為特徵之一,亦反映了吸毒者為了滿足吸毒需要挺而走險,同時亦是吸毒群體的文化特徵。另方面吸毒者性格特質中的反社會異常心態,亦會增加了犯罪機會。Gerstein and Harwood (1990) 采用犯案率、戒毒留院率、操守率及就業率作為戒毒治療成果指標。

    Simppson and Sell’s(1991) 12年時間跟進DARD 美沙酮中心內維持服用者,發現 (1) 超過一半的受訪者在12年內約占一年或更長的時間在監獄渡過;(2) 大部份罪案與破壞他人財產(73%)、搶劫(72%)和暴力(49%) 有關;(3) 超過一半的罪行發生於吸毒的前後期間。多數吸毒者在正式成癮後才開始觸犯與毒品有關罪行(Clayton and Tuchfield(1982)Faupel (1987a) 認為起初犯案是吸毒的間接後果,但當毒癮漸深,犯罪行為愈趨嚴重,吸毒和犯案漸漸互為因果。

    Faupel(1988) 更進而分析吸毒、失業與犯案三者之間的關系,在對544名海洛英濫用人士的調查訪問,發現失業的受訪者參與犯罪活動的比率最高,其次是全職或兼職,最低是學生及家庭主婦。本澳亦反映相近情況。

(1)本澳毒品罪行近年趨勢:

    澳門司警搜捕所得毒品交由 司法監定化驗所毒品及毒物組」 驗毒。另外海關緝毒組亦依照 [5/91/M法令內所列受管制藥物] 交該組作違禁品檢驗。完成報告後,再交往掃毒組單位,提交檢察院起訴。澳門非法濫用和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有上升的趨勢:因吸食毒品而致被法庭起訴數字為1998(150) 1999(193) 2000(250) [22] 2001(297) [23] ,即每年升幅約25 – 30%。但到2002年則有所回落。

39      本澳2001年涉毒品罪案人士就業情況及男女比例 [24]

就業情況

就業

失業

退休

其他

(n=96)

28%

40%

2%

30%

81%

19%

40   經本地司警緝獲犯毒品案件之被捕數字 (1999-2000) [25]

 

1999

2000

2001

2002

吸食毒品

213

218

122

118

販賣毒品

61

132

101

71

總數

274

350

223

189

吸毒犯性別與年齡:根據澳門2001年禁毒報告(pp.57),販毒者以21歲以上為主(72%)16-21(25%)16歲以下(3%)。與過去數年情況比較,販毒者年齡有下降趨勢,而21歲以上販毒者亦大幅增加。而男女比例為81%19%

(2) 吸毒者被起訴定罪之原因、罪案分類及刑罰:

    (a) 根據澳門 販賣及吸食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法律制度 涉及毒品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4種:(1) 販毒罪; (2) 少量販毒罪; (3) 非法取得及持有毒品作為吸食罪;(4) 販毒作吸食罪。毒品份量少量指不超過個人三天內的吸食量。法庭將少量海洛英定為六克;少量大麻定為8克,其他物質則以六克為標準。對販毒者而言,最高可判處12年監禁;對少量販毒者,最高可判處2年監禁。而持有毒品作吸食用途者,一般最高可判處三個月以下的監禁。而對於販毒作吸食用途,最高可判處2年監禁。

41     被起訴定罪之原因(占總體毒品罪案百分率) [26]

 

1999

2000

2001

持有毒品(自用)

74%

65%

56%

持有吸毒用具

14%

12%

16%

販賣(自用)

5%

5%

3%

小量販賣

3%

2%

2%

販賣

4%

10%

26%

    從上表之起訴情況,可見販毒案件增加(1999年的4%2001年的26%)

(a)   以所犯罪案分類,在108名受訪者當中只有44(40%)自稱曾犯與毒品有關案件,數據略為偏低。從戒毒受訪者分析,女性吸毒者比男性犯罪率為低(14%86%),戒毒復康處數字為(19%81%)。搶劫及偷竊共為35%,比國際數據為低。

42    44名過去曾犯毒品案件之戒毒受訪者罪案分類

 

總數

吸毒或藏毒

15

4

19(50%)

販毒

11

1

12(31.5%)

搶劫

6

0

6(16.6%)

偷竊

6

1

7(18.4%)

男女犯案比例

38(86%)

6(14%)

44(100%)

(c)以判刑而言,重刑比例相對上升,年內被判刑2-8年及8年以上監禁之比例大幅上升,從1999年的4%大幅上升至2001年的18%

43  被判刑罰分類 (1999 - 2001)

刑罰分類

1999(%)

2000(%)

2001(%)

罰款

52%

64%

65%

緩刑

18%

3%

21%

2年以下監禁

12%

17%

35%

2-8年監禁

4%

5%

18%

8年以上監禁

4%

5%

8%

    對108名戒毒受訪者中17人為澳門監獄吸毒犯(全部為戒毒復康小組成員),當中被判2-8年占半數,亦有高至11年者,判刑3個月占少數,多為年輕人或初犯者。但深受我們關注的是罰款比例占所有刑罰最多,從1999(52%)2000(64%)維持高位至2001(65%)。從法庭對吸毒犯判刑的比例來看,罰款(最輕) 2-8年或以上監禁(最重) 似是十分極端。


(3) 法律裁判、監禁與監獄內戒毒復康小組:

44  108名受訪者監禁次數

監禁次數

從未

53 (58.2%)

14 (82.4%)

監禁1 - 3

31(34%)

3 (17.6%)

監禁4次或以上

4 (4.4%)

0 (0%)

    澳門政府在60年代開始設有 社會復原所 為有毒癮犯人提供以強制性為主之戒毒治療服務,到90年代起開始撤銷住院式強制性戒毒方式,引進自愿戒毒治療康復(包括政府門診及民間住院戒毒)。俟後被捕之吸毒犯經法庭定罪後均被囚禁於澳門監獄。澳門監獄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組織單位,隸屬保安司,是澳門唯一監獄。監獄對所有囚犯提供社會及經濟援助、心理及醫療服務、職業培訓及教育、文化娛樂及體育活動等。對於有毒癮的囚犯會給予戒毒治療及康復。由於澳門監獄內一直以來有相當數目的犯人是因為濫用藥物而導致犯罪入獄,例如在2001年囚犯總人數全年平均維持在870人左右,而有毒癮犯人約占21%。因此監獄有特別為戒毒工作設立自愿康復小組之服務;於1997年中成立 戒毒復康小組,為一自愿參與之小組活動,名額約為20名,由1-2名社工為獄內男性有毒癮犯人提供輔導以及預防重吸程序等培訓,但并不包括出獄後之跟進服務。有毒癮犯人雖占所有囚犯人數的21.1%(187/886),但戒毒復康小組服務人數只收納不足10% (15/187),在吸毒犯數量而言只是杯水車薪,起不到很大作用,因此如何能在懲教改造的同時,亦收戒毒康復訓練的效果、質量并重,則應考慮恢復以致擴展強制戒毒措施,以使更多吸毒人士透過多元化戒毒模式而受惠。

45  1999年度至2001年度已判吸毒/販毒之囚犯人數 [27]

年份

吸毒/販毒犯人數

男犯

女犯

重復犯案者

與去年比較

占總囚犯

人數比例

1999

95

83

12

19

   

2000

137

119

18

27

+44.2%

 

2001

187

163

24

27

+36.5%

21.1%

(187/886)

備注:16-21歲占25%21歲以上占75%

46  2000年度至2001年度自愿參與戒毒復康小組之囚犯人數

囚犯人數

1999

2000

2001

男性

11

14

15

(4) 法律裁判、監禁與釋囚跟進服務:

    2001年法院或檢察院向社工局防治藥物依賴轉介或查詢共有17個案,占法院毒品116案件約14.7%,其余大部份均判入澳門監獄服刑,生活和程序與一般囚犯無異。由此反映法庭轉介自愿戒毒數量較低,也有受轉介者最終放棄住院或門診戒毒;另一方面法庭對於拘捕之吸毒者作罰款定罪高達65%,令初犯或吸毒歷史較淺之有毒癮犯人流失早期戒毒機會。

    法務局屬下社會重返廳專為釋囚服務,給予社會援助(包括監獄內戒毒康復小組之離院援助費用)、司法介入及教育、監管有犯罪傾向之未成年青少年,及所有已服刑三份之二而行為良好之假釋犯均由社會重返廳跟進,1999-2001經該廳處理之法庭案件統計數字如下:

47  社會重返廳個案統計數字

 

1999

2000

2001

成年個案

264

349

417

未成年個案

545

610

717

總數

809

959

1134*

*包括3名戒毒犯

    所有個案中,2001年以來,由法庭直接轉介3名有毒品問題人士,再安排他們向社工局戒毒復康處登記戒毒,并定期向法庭提交報告。數據顯示該廳所收納吸毒犯占全部法庭個案比例十分偏低,據訪問資料所得,戒毒後之釋囚少有向重返廳求助。若比對有毒癮犯人人數(每年150-200) ,那麼釋放後之前戒毒犯在其重返社會的過程并無足夠支援服務。法務局屬下雖設有一所提供10個床位之善導宿舍(由明愛服務機構管理),但未能照顧全面需要。因此,若加強有毒癮犯人在服刑期以及出獄後的善後跟進服務,應是較全面的戒毒康復政策。另方面有關吸毒犯在戒毒後犯案數字的升降,亦可作為監獄未來服務效果指標,可考慮這是未來研究的導向。



[1] 澳門禁毒報告書(2001)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禁毒處,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第49號報告書(1992-2001) 6

[3] 數據由GPTT在「澳門社會工作機構結構的評估」提供,及2001年澳門禁毒報告書。

[4] 香港藥物用中央檔案室,第49號報告書。

[5] 澳門社會工作機構結構的評估(1991-1998)(pp)80

[6] 澳門人口普查(2001) 總結果報告:27

[7] 澳門社會工作機構結構的評估︰48

[8] 澳門禁毒報告書(2001)

[9] 澳門2001年人口普查總結果︰27

[10] 香港美沙酮治療計劃檢討報告(2000)曾采用此指標

[11] 香港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報告書中,首次及再次被呈報人士的濫用藥物原因

[12] 澳門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資料

[13] 數據由GPTT在「澳門社會工作機構結構的評估」提供,及2001年澳門禁毒報告書。

[14] 圣公會黑沙環青年發展中心:2000年北區社會服務需要調查報告書

[15] 澳門人口普查總結果報告書(2001)

[16] 澳門人口普查總結果(2001)︰教育特徵 (PP) 36

[17] 2001年全澳人口普查結果報告書:41

[18] 全澳人口普查(2001)

[19] 社工局戒毒復康處門診中心(DTRS) 資料

[20] SARDA Annual Reports, 1970,71,72

[21] NADAP The Road to Work Recovery ( Training Manual for Sabstance Abuse)

[22] 粵港澳打擊濫用及販賣毒品政策研討會議;澳門特區檢察院資料

[23] 司警2001年資料:Local, Regional & International Coorperations

[24] 2001年澳門禁毒報告書

[25] 司警罪案調查處緝毒資料

[26] 2001年禁毒報告書

[27] 澳門監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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