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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料搜集方法及全澳吸毒流行率推算

表1  研究資料搜集目的、搜集群體及抽取樣本方法

工作范疇

收集機構入出名單

GO/NGO 負責人訪問

街頭訪問

戒毒康復者問卷調查

推算全澳吸毒人口。

• 評估本澳現行戒毒治療、預防措施及社會成本;

• 了解與毒品防治工作有關機構之支援情況;

• 提供澳門政府在制訂未來戒毒康復政策的意見

• 檢視街頭吸毒成癮者之特性與一般生活狀況

• 研究戒毒康復人仕的特質:包括人文、社會經濟方面;

• 吸毒問題成因後果;

• 對現存服務成效及康復服務需要等

資料收集期

2002年中

2002年3至5月及繼續補充未全資料

2002年3至5月

2002年3至6月,焦點小組持續至10月

訪問

工作員

研究助理

主研及研究助理

更新互助聯誼會成員及香港培康聯會成員

研究助理及澳門理工學院社工系學生

調

• 收集1所政府門診、3所志愿住院戒毒機構、監獄處(有毒癮犯人) 及1所自助互助組織於2000及2001年全年入出該機構之名單(以人頭計算)。

• 比對2001年全澳人口普查總體結果

• 探訪9位與禁毒工作相關而隸屬於社會工作局、衛生局、司法警察局及法務局負責人或/及其代表

• 探訪8位民間/政府戒毒康復機構/社團負責人

• 分別在本澳5個目標社區(花地瑪堂區-即北區 、大堂區、風順堂區、望德堂區、及圣安多尼區) 進行街頭訪問

• 以上共106名吸毒人仕

• 運用更新互助聯誼會/培康聯會委員經培訓後成為訪問員

• 在此時段內所有前來登記門診戒毒及現正接受門診戒毒者

• 3所志愿戒毒治療機構內現正接受住院康復程序人仕

• 自助互助組織-更新互助聯誼會會員及中途宿舍-重光之家舍友

• 澳門監獄參與戒毒康復小組成員

• 以上共108名受訪者

研究

抽樣

推算方法

(見本章四.)

量化/質化研究

與社工意見/感受 分享

偶遇抽樣(對象為一些可能有吸毒者聚集地點過路人) ;及判定抽樣(向那些經核定為吸毒人仕進行資料搜集)

• 群體抽樣問卷調查

• 焦點小組(男、女)

    為達致研究目標及獲取適切的資料作分析,資料搜集主要循以下三方面途徑接觸訪問:(一) 與毒品問題相關的政府及非政府部門/機構負責人;(二) 前線工作人員;以及 (三) 街頭濫藥人士及戒毒服務使用者。

一. 訪問對象:政府及非政府部門/機構

    這些部門/機構的工作是與吸毒問題有直接或間接關系,職責范圍包括戒毒康復 (T & R) 、預防教育及研究 (P & R) 、法律裁判及監禁 (Law Enforcement & Justice) 以及社會支援福利服務 (Social Service Support) 。收集該等資料的目的主要有助 (1)了解本澳政府及民間機構現時在吸毒問題的預防及治療方面的政策措施;(2) 評估戒毒康復設施的成效以提供改善方向;(3) 推算因吸毒問題令本澳承擔的社會成本。

與禁毒工作相關之政府部門

社會工作局

防治藥物依賴廳

預防藥物濫用處

戒毒復康處(自愿戒毒門診)

澳門監獄

衛生局

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

公共衛生化驗所

藥物事務廳

司法警察局

撲滅及調查販毒統籌科(現為毒品罪案調查處)

司法監定化驗所

法務局

社會重返廳

受政府資助之民間戒毒康復機構/社團

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男院舍)

澳門戒毒康復協會 (ARTM) (前男女同院舍)

澳門青年挑戰 (男、女分隔院舍)

重光之家 (中途宿舍)

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 (外展部)

澳門更新互助聯誼會 (自助互助社團)

圣公會黑沙灣青少年發展中心

私營戒毒

圣士提反會應許之家 (男女同院舍)

一世健康合作社(男、女分隔樓宇,但其後因管理問題於2002年下旬解散)

    以上受訪機構名單由社工局防治藥物依賴廳,按照一向與戒毒、緝毒工作有密切關系的部門作推薦,并且給予本研究訪問人員支援及安排,使多數訪問得以順利完成。受訪部門/機構負責人包括局長、廳長、處長、所長、主任及機構總干事或其代表之管理人員,問卷於訪問前送遞以作閱覽參考。每次訪問歷時四十五分鐘至一小時三十分鐘。問卷內容分五部份包括機構背景及組織行政架構、服務范圍及程序、財政分配、機構之發展期望,及對全澳在管制藥物問題(包括減少供應、降低需求和降低傷害三方面) 的評價和建議。除了「耶穌家庭」因服務性質改變而拒絕接受訪問外,所有訪問於2002年3月至5月期間大致完成,事後亦有陸續補充,所有受訪單位機構之負責人均盡量合作。

    但另方面,要取得上述政府部門尤其在財務上的資料十分受限制,原因是人員薪金由政府中央財政部門統籌,按照人員薪級發放,并非撥歸所屬部門發放;而在活動資助是按活動性質類別(例如經常性抑或偶發性) 由財務部統籌批核。另一方面對於那些只有部份工作與吸毒問題有關的政府或民間機構,例如司警、海關、法務部社會重返廳、社會保障基金、衛生局及圣公會黑沙灣青少年中心等,難以從整體支出抽離計算用在防治藥物濫用之支出。因此,本研究在推算社會成本一項,只能因應各部門單位所提供之資料,選用最適切之數據,作為最基本之成本推算。至於部份民間機構亦因人事變動問題間接拖延了資料的發放和確證。

二. 吸毒/戒毒者問卷調查和焦點小組

    透過對街頭成癮者及戒毒康復者的問卷調查,目的收集資料以分析 (i) 本澳吸毒者特徵;(ii) 檢討及評估現行戒毒服務設施的適切性;(iii) 藥物濫用者的實際需要。根據這些資料數據以作為政府在改善防治措施,及為未來戒毒工作策略制訂之參考。受訪對象包括以下兩種:

(1)    街頭成癮者:訪問主要涵蓋澳門半島五個目標社區,從北到南包括花地瑪堂區(即北區) 、圣安多尼堂區、望德堂區、風順堂區及大堂區;并選取區內有吸毒者聚集或出沒地點如公園、街角、店舖或空置廠廈等,以偶遇抽樣方法進行約十五分鐘之問卷調查。問卷內容包括被訪者背景、濫用藥物種類及後果、針筒注射之危機行為情況以及對本澳在處理吸毒問題與引致副病變之意見或建議,受訪者於完成訪問後均獲贈紀念品乙份。訪問員主要是澳門更新互助聯誼會干事及資深會員,經培訓及香港培康聯會干事及資深會員示范研討後進行訪問,并於2002年3月初至6月底完成與106名(包括男性91名、15名女性)街頭濫藥人士之接觸,訪問員每完成一份問卷可獲30澳門幣之鼓勵。

進行含有個人私隱之街頭訪問難度較高,因為要顧及街頭環境之不受控制、受訪者會斷然拒絕等問題,調查設計原意是運用偶遇抽樣方法,以比對不同地域吸毒者占該區居民數目之密度,可惜目標未能達到。因此在早段已改變用判定抽樣,即透過有戒毒康復經驗的訪問員,在一些預設之黑點地帶,向那些由經驗已核定為吸毒人士進行訪問,而同意接受訪問的成功率達到九成以上。是次經驗證明運用過來人較易接觸濫藥人士,但美中不足者并無女性過來人參與訪問,而葡藉訪問員亦僅一人,以致收回問卷中相應比例偏低。對於那些盤旋在拱北關口或空置廠廈內之濫藥者亦成功接觸約十名,惜未能取得較詳盡資料。

當中108人包括男性91人女性17人,男女性比例85%:15%,這與全澳吸毒人口男女性比例(81%:19%)大概吻合;并獲澳門理工高級學院三位社會工作實習同學協助進行訪問,每次訪問以面談方式進行為時四十五分鐘按問卷內容提問;每一位受訪者於完成問卷後可獲澳幣六十元報酬,成功接受訪問差不多99%。問卷內容包括六部份,依次為:個人現況、吸毒歷史、HIV/AIDS及傳染病情況、戒毒及重吸原因、操守及生活現況以及對個人戒毒康復服務的評估等。

由於受訪者涵蓋所有戒毒模式及戒毒設施,代表性應為足夠。只是女性接觸比較困難;另方面有毒癮犯人受訪者只限於復康小組成員(只占全部有毒癮犯人者的9%),至於那些前公務員及葡藉戒毒人士,因監獄內視為敏感情況,亦未能成功訪問。私人經營的一世健康合作社在完成訪問後約三個月傳因管理問題及經濟不足而解散,故資料只限於數量分析。

(2)    戒毒受訪者:訪問對象包括在2002年3月至6月期內之戒毒康復成員,列表如下:

表2  戒毒受訪機構樣本數目

機構/社團名稱

受訪者數目

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

9

澳門戒毒復康協會(ARTM)

8

澳門青年挑戰

7

社工局戒毒復康處門診

23

澳門監獄

17

重光之家

2

基督教新生命團契(外展部)

3

澳門更新互助聯誼會

22

一世健康合作社(私人經營)

17

總數

108

(3)    焦點小組:為了補量質統計之不足,與不同層面之調查對象進行小組討論可獲取更深入資料;焦點小組分組情況如下:

表3  焦點討論小組類別

討論焦點

參加者人數、類別

性別(年齡)

重投社會之過程及困難

9位自愿住院戒毒者

男(19 - 30歲)

門診戒毒及重返社會歷程

8位門診自愿戒毒者

男(21 –35歲)

女性吸毒、戒毒及重返社會歷程

6位門診自愿戒毒者

女(25 - 36歲)

戒毒動機及生活現況

6位街頭成癮者

男(27 - 45歲)

對自助互助組織的發展意見

7位互助會成員

男(27歲或以上)

從事戒毒工作之感受及建議

9位來自政府及民間戒毒機構

社工

主研及研究助理亦透過焦點小組方式與前線工作人員討論,了解他/她們對現時工作的感受和建議。討論內容以參加者之個人經驗及觀察反應為主,以補充單位機構負責人及服務對象間之觀感。每次討論在徵得參加者同意下均錄音記載有助事後分析。雖然現時已吸納之戒毒工作人力資源只在起步階段,前線社工數目有限,而且除了戒毒復康處及監獄內康復小組數位社工較為資深以外,民間所聘用的社工經驗資歷尚淺,但亦獲得坦誠而有用的分享和意見。此種以質量為本之調查可補一般以數量為主之統計的漏洞,并有助於本報告作出客觀結論。

(4)    社工局防治藥物依賴廳、澳門監獄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內各類參考資料,包括年報、月刊等;戒毒復康處與各民間機構提供之戒毒者進出機構名單,以及戒毒復康處門診中心同工之資料及意見;另外如澳門統計調查局亦提供可貴數據。

三. 資料搜集技術限制

1.   在搜集資料以計算社會成本開支一項技術上限制頗多。大部份有關戒毒開支的數據由社工局轄下戒毒復康處提供,許多資料根據2000/2001年禁毒報告取得,由於戒毒服務現大部份由政府主導,因此戒毒服務開支應是十分準確。但在經濟援助方面,欠缺經濟援助基金支援吸毒家庭的金額支出數據,故在經濟和福利等項支出應為低估。

2.   因未能取得海關在緝毒工作之支出;另外緝毒及司法等有關部門難以在整體開支中抽離毒品開支成本部份,因此在成本或開支方面應是低估。

3.   在計算因吸毒引致各類副病變的治療成本,由於未能取得醫療機構有關數據,只能按照香港方面同類資料計算,包括治療各該類病癥之費用及國際介定之危機分數等,若以本澳對每名病人之基本治療成本應比香港為低,因此此項估計可能過高。

4.   由於會計制度之限制,有些政府部門開支只能從工作人員薪酬支出(應為總開支90%)及營運費用(占開支10%)推算出整體開支。

5.   由於無法取得有關資料,仍然有數項成本開支并未包括在此研究之中,包括吸毒者死亡數字、父母吸毒令家庭內兒童福利受影響等。

6.   由於香港1998年社會成本推算吸毒人口為16,900人,數目根據中央檔案室之被呈報人口。但本研究則引用推算全澳吸毒人口3700+計算,因此比實際向中央系統呈報數據為高。

7.   訪問員極難進入或接近色情場所與賭場,此種障礙在香港及其他周邊城市均難避免,幸有其他公共衛生資料加以補充。此外接觸往返拱北邊境吸毒人士亦感困難,因為他們多在傍晚昏暗時間進出匆匆,因此在街頭訪問中只能接觸三數位人士。

四. 全澳吸毒流行率推算方法及結果

1.   任何地區估計吸毒或濫藥人數均有相當困難,表面上定期人口普查時加插個人有無吸毒問題或抽樣作各種家庭調查時加入家人中有無吸毒或濫藥種類等問題,但一切社會性問題皆繁瑣而互有聯系,例如吸毒與刑事案件與多種傳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結核、性病、愛滋病等) 均有密切關系,是否均須附帶查問?又吸毒年齡年份亦應提問。此舉會影響人口普查與家庭調查之原意與群體反應之可信性。是故公共衛生學者參照生物學家估計一座森林中有若干飛鳥寄居或池塘內有若干魚類生存之辦法,提倡指標稀釋方式 (Indicator Dilution Formula) : 見美國白宮 é防制濫藥行動室1974年指引û 如下: 

     M1 = 第一年/次網到數目 (點數并作記號後放回池內)

     M2 = 第二年/次網到數目 (同類魚類網獲數目)

     R (Repeaters) = 兩次網到重復數(第二次網中有記號者)

     P2 (Prevalence) = 第二年/次最後估計流行數目

流行率(Prevalence )=      M1 X M2   

                   R

2.   依照上列方法,此次研調吸毒總人口結果推算如下:

澳門吸毒人數之估計

(i)   根據全澳戒毒服務機構(包括自愿及有毒癮犯人)提供之 2000 年登記/進入機構戒毒全年總名單 [1] :       

a + b = 348

a.  自愿戒毒機構包括:戒毒復康處門診戒毒中心、基督教新生命團契、青年挑戰福音戒毒中心、澳門戒毒復康會。      

a = 211

b.  澳門監獄(有毒癮犯人):      

b = 137

(ii)     根據全澳戒毒服務機構(包括自愿戒毒及正在澳門監獄服刑之吸毒犯)提供之 2001 年登記/進入機構戒毒全年總名單:

c + d = 434

c.  自愿戒毒機構包括:戒毒復康處門診戒毒中心、基督教新生命團契、青年挑戰福音戒毒中心、澳門戒毒康復協會:    

c = 247

d.  澳門監獄內有藥癮之犯人 [2] :      

d = 187

(iii)    在 2000年登記/進入機構戒毒人仕,同時在 2001 年重復使用其他戒毒設施之人數(包括澳門監獄假設重復者6名,若澳門監獄重復者不止此數 [3] ,則吸毒總人口應相應調低):    

40

比較香港用類似方法推算濫藥流行率應約37000人,為中央檔案室2001年呈報總人數之一倍多;若將吸毒人口與城市總人口比率,則香港比率較澳門比率為低。但若以澳門在2002年藥物依賴人口統計則錄得547名(包括所有向政府及民間機構自愿求助的295名戒毒個案、以及監獄內252名有毒癮犯人數據,當中未計重復者),除以本澳總人口數目(547/ 435,235),百分率則為0.13%,以同樣方式計算則澳門比率較香港(0.26%)為低。

(iv)    根據澳門在2002年發表之2002年全澳人口普查總體結果,推算出



[1] 資料由社工局戒毒復康處提供

[2] 資料由澳門監獄提供

[3] 根據澳門刑法,少量販毒罪(不超過個人三天內吸食量) 按照毒品種類之不同規定,兩年或一年以下監禁或罸金。又販毒 - 吸食罪規定當事人如能證明自己為有毒癮者,其不法行為全是為個人吸食頂癮,則刑期應在三個月以下。

[4] 全澳人口普查結果報告(2001)

<<澳門濫藥問題概況調查及戒毒康復工作評估研究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