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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題目

引言

背景
    與香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情況相似,澳門的濫用鴉片問題始於五十年代,前澳門殖民地政府在六十年代中亦有立法引入一些官方戒毒基礎設施。隨後六、七十年代澳葡政府頒布了一些管制麻醉物質命令,但尚未能配合實際社會需要。1961年設立 é社會復原所û
收納吸毒者、流浪者、青少年罪犯及精神病患者。在1975年重組復原所架構,將服務對象限制於單一性之吸毒者。其後由於政策轉變,於1990年度終止了 é社會復原所û 的運作,并於同年籌設了 é預防及戒毒辦公室û ,首度開拓預防藥物濫用工作以及提供自愿性戒毒治療服務,同時頒布5/91/M號法令,刑事遏止非法販賣和使用麻醉物質及精神藥物。其組織架構隨後於1994年落實為 é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û;澳門於19996月回歸前,將該辦公室合并入當時的澳門社會工作司(回歸後改稱社會工作局),改名為é防治藥物依賴廳û,為一個廳級之單位,目的為強化社會工作系統,與社會工作局轄下之其他四個廳級部門配合,使社會服務更趨完整。

    追溯自一九九三年,亞洲城市首次在澳門舉行部長級會議,當時的 é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 (GPTT)û 主任承諾采用UNDCP WHO的提示來建立一個實行深層六個輔導階段的康復程序,包括由 é求助階段û  開始、經 é個案評估階段ûé脫癮階段û é生理心理治療階段ûé社會康復階段û、以致最後的 é重返社區後的自助互助組織階段û。同時建議引入一些多媒體語言的預防教育程序,例如澳洲所設計的 é生活教育課程û ,其中文版曾用於香港小學基礎教育,同時亦制作培訓專業及半專業人員之參考資料,沿用至今極具成效。此外,主研人亦深感澳門當局已進行系統性的降低毒品需求措施,但仍需向「多項服務」及「服務評估」之方向努力。因此澳門社工局局長領導局方主要官員在走訪香港禁毒署、懲教署、香港戒毒會、香港培康聯會及其他香港主要志愿戒毒機構後,決定委托香港戒毒會之研究委員會,為澳門特區政府進行一項全面性對毒品問題之調查及檢討,以作為澳門特區政府在改善防治設施,及為未來戒毒工作發展提供策略性之參考。雙方經過商討落實各項具體措施,并獲局方行政及物資支援承諾,於20011122日簽署合約;同意調查研究并在港澳招聘職員,又在澳成立辦事處之後,是項工作預定於15個月內完成。

    由於研究調查將廣泛地涵蓋全澳各地區,主研人及其研究成員於2002年春開始走訪各個與毒品問題有關政府部門及民間組織,特別是司法、執法及衛生等部門;并設計不同調查問卷,配合訪問對象包括街頭成癮者、曾經或現正接受戒毒康復服務者及其家屬等人士。與此同時,透過政府及民間戒毒機構索取詳細之收容/離院戒毒者名單,及參考社工局戒毒復康處於20012002年綜合統計資料,我們推算出現時全澳吸毒人口約為3600 - 3700人,并根據該推算數字,計算出澳門在應付吸毒問題之社會成本。由於香港在多元化戒毒康復工作具備三十多年經驗,同時兩地生活情況接近,因此在了解戒毒人士需要及程序設計評估方面均可向澳門提供適當的參考資料作出比較。

    根據各項所得數據,全澳吸毒人口占整體人口比例約為0.8% (全澳吸毒人數3700/全澳人口435,000) 。若以香港的計算方式,即按照實際向中央檔案室呈報在案之吸毒者數目,為0.26% (戒毒機構全年呈報18,000/香港人口6.8百萬)。如使用同樣方式推估本澳比例,則應為0.13%(澳門全年戒毒求助者547/總人口435,235)。此外吸毒者當中因共用針筒而感染愛滋病比例與香港大概相近,約為5%,與中國內地70%相比就低得很多,可堪告慰。至於社會成本計算結果,若與國際情況比較,本澳在吸毒問題所承擔的社會成本相應較高,這顯示應加強致力於第二層次(高危機之邊緣青少年等) 及第三層次(對已試用多項藥物尚未成癖) 的人員及時作出危機干預,以防止情況惡化。另一方面,配合康復人士的非專業性服務與戒毒康復機構,包括強制性戒毒部門應加強發展,盡量減少戒後重吸,可以降低對毒品需求,對降低社會成本定會有顯著的幫助。

    最後,我們要向所有接受訪問的政府部門及民間機構負責人及前線工作人員致以萬二分謝意,他們的衷誠合作和支持令是次研究調查得以順利進行,同時歡迎所有對是次研究無論在方法和結論建議方面提出批評和指導!

二.        研究目的

    研究標題定為「澳門濫藥問題概況調查及戒毒康復工作評估研究」。研究目標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1.     評估本澳藥物依賴情況以及戒毒復康服務設施和工作:

8     透過評估本澳吸毒情況以確定戒毒服務之需求;

8     吸毒問題對社會影響之成本分析;

8     分析本澳在戒毒工作之投入與實際需求能否配合;

8     本澳目前戒毒服務項目及戒毒設施之改進需要;

2.     本澳藥物依賴者的特性和需要分析:

8     本澳之吸毒或戒毒者之吸毒行為特徵:使用毒品之情況、生活條件、家庭特徵、個人性格特徵及主要吸毒成因等;

8     本澳吸毒者如何看戒毒康復服務;

8     重吸之原因分析;

8     重返社會之實際困難;

8     北上珠海一帶吸毒問題之情況探討;

8     吸毒與HIV/AIDS及傳染病關系。

三.        概念定義

    本報告內及有關附件所用藥物詞匯是按國際通用術語及港澳兩地慣常解釋:

吸毒(Addiction)” -- 狹義指吸食或注射非法麻醉藥物如嗎啡、海洛英等;廣義指吸食一切成癮藥物包括精神藥物在內。

濫藥(Drug Abuse)” -- 非按醫生處方,誤用任何藥物包括精神藥物如鎮靜劑、興奮劑等,但煙酒不計在內。

濫藥成癮者(Drug Dependents)” -- 習慣濫用藥物人士或經常吸毒/濫藥而引致生理又/或心理倚賴人士。

戒毒者(Addicts/Abusers under treatment)” -- 正在接受或新近才完成脫癮治療程序之人士;亦指脫癮後仍繼續住院接受各項康復服務。

戒毒康復者(Treated persons undergoing rehabilitation)” -- 完成脫癮治療後繼續在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生活方面爭取融入社區與職能就業作出進展之人士。

善後服務(Aftercare & Follow-up)” -- 一切在脫癮治療後之跟進程序,其目的在促進康復者身心及社會性之康復。

戒毒模式(Modality of Treatment)” -- 戒毒治療之方法與程序包括門診與住院志愿性或強制性等不同模式。

強制性戒毒(Compulsive Treatment)” -- 根據法例強制濫藥成癮者入院戒毒,其中因違反刑法而入獄之毒犯必須在期滿出獄後定期接受尿液檢驗;如在規定年限內重吸,即須返回監獄或進入指定治療所再戒。又有少數國家并用民事法規強廹吸毒者進入指定監獄以外之戒毒機構。

治療社區(Therapeutic Community)” -- 住院戒毒所中設置自治性社區管理;戒毒者要彼此負責、互相鼓勵、賞善罰惡;逐次升級直至完成預定程序後光榮出院,為期約一年或數年。

斷絕濫藥(Total Abstinence)” -- 戒毒後不再吸毒或斷絕濫藥行為。

副發病變(Co-morbidities)” -- 因吸毒或濫藥引起感染其他病原疾病,例如共用針筒而引起之肝炎、破傷風、HIV/AIDS等。

降低傷害(Harm Reduction)” -- 在斷絕濫藥之前,針對吸毒或濫藥高危行為,逐步減少其傷害或降低感染副病變之措施:例如由針筒注射改為追龍方式用藥,即可減免上述之副發病變。又如以口服美沙酮替代吸食海洛英亦為國際間公認之有效降低傷害措施。

危機干預(Crisis Intervention)” -- 對於青少年已開始濫藥行為或初步吸毒者,藉外展工作手法主動接觸、勸導即時接受門診戒毒又或接受身體檢驗以決定是否須要入院治療,使能懸崖勒馬避免沉淪毒海。至於戒毒出院後心思思而重新試用毒品但尚未成癮者,亦需此類方式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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